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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忠诚可靠,厚道老实。作为社会人,每个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方方面面都应做到忠实。忠实这个词语,在社会早期的时候,在更多意义上,其存在是被当作为一种道德要求的,而社会是一直在发展进步的,随着社会中公共职责的实现、社会共同体的产生以及契约履行过程中的要求,这种忠实慢慢的演变成为了一种法律义务。在劳动法领域也不例外。而对于劳动合同来说,其并不仅简单的是一份当事人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一纸契约,还拥有着其他一般的民事契约没有的人身属性在其中。劳动合同最核心的内容即:劳动者们通过其进行劳动行为,然后雇佣其的用人单位给付给他们一定的金钱作为报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一期间内获得了劳动力使用权,而劳动行为只能由劳动者亲自履行,若用人单位不能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范围和限度内的指挥、命令、管理,用人单位的权利将无法实现。劳动关系的信赖和继续性也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忠实。劳动者的忠实义务能给用人单位一种安全,可信的心理预期,使得劳动关系更加的融洽。对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在劳动关系理论发展较早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制度理论。英国、瑞典、加拿大、德国等许多西方国家以及我们国家的台湾地区也都是通过或法律或者判例的方式确定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反观我国的劳动法及劳动关系领域,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研究和立法还较为落后。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并未将劳动者的忠实义务作为一项单独、明确的内容加以规制,而仅仅只是以特别规定的方式设计到了属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少部分内容;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国现有的研究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其实绝大部分也只是在研究劳动者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而已,存在相当多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并且目前看来,在现有的研究中对劳动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应该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笔者认为还少之又少,且在屈指可数的与劳动者忠实义务相关的研究内容之中,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一些根本性质、具体内容等许多很基本的问题的一些看法也存在着许多争议和分歧。而现如今,劳动者的忠实义务涉及到的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根本利益,如若处理不当的话,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造成相当大的侵犯和损失不说。笔者以为这种情况还很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的和谐的劳动关系的大环境,对构建和谐社会造成损害,那么与我国想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政策方针就更加南辕北辙了。如此一来的话,对于劳动者忠实义务的研究,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完善,在如今的情况看来,笔者认为是非常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