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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实现监督渠道多样化是检察监督制度改革的方向,这也是本文的研究背景。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主题,从分析制度的现存问题入手,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备案制度,即行政诉讼检察备案制度,旨在以新思路完善、加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法权划分应着重体现法律监督权力。“三权分立”即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分立,是资本主义国家构建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学说,也是世界上主流的法权划分方式。但这种权力分立学说并不完美,对法的监督环节缺少重视。监督是法的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对我国而言,法治监督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所以为了完善权力的划分,法权应分为“立法”、“适法”和“督法”三部分,这样既合并了执法和司法两个“适法”环节,又突出了法的监督的法治地位和重要作用。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强化检察监督是关键。现行检察监督制度存在许多问题,表现为监督范围小、监督手段有限等等。监督不能常态化,最触及根本的还是怎样强化检察监督的问题。强化检察监督是指在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时,应紧紧跟随诉讼的每个环节,做到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高检察监督的实效,就必须保障检察机关能够监督、制约行政诉讼的每一个环节,而这正是现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必须改进的。保障监督信息的获取,具有强化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监督信息的获取是检察监督制度运转的前提和基础,它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到整个制度的实效。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也不了解司法权的具体运行情况,这阻碍了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进而影响检察机关监督职权的行使。所以,保证检察机关获取信息成为改革重点。建立行政诉讼检察备案制度,有利于监督信息的获取。适用较为成熟的备案制度,让作为监督对象的司法机关主动向检察机关报备相关材料,可以有效打破检察机关信息不畅的窘境,使检察机关更贴近法律适用的实践,更充分的了解行政执法、案件审判的情况。加之备案制度下的检察机关派员旁听制度,其针对行政诉讼的庭审阶段,就一些特殊案件,比如关系到重大国家利益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案件,由检察机关派员旁听进行特别监督,这也是对行政诉讼检察备案制度的重要补充。行政诉讼中的检察备案制度,促使检察监督由结果为主的监督,发展为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使检察监督摆脱“不监督是原则,监督是例外”的现状,做到检察监督的常态化。这不仅为之后检察监督制度的整体完善提供了基础和前提,更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要求的贯彻。构建行政诉讼检察备案制度,有以下几项应予关注:第一,确保全过程、全方位的备案。因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权贯穿所有行政诉讼环节,所以对备案制度也不能有所缺漏,备案也应针对全部环节。第二,应该对人民法院有所制约。如果备案不具有强制力,人民法院可报可不报,那么这项制度就形同虚设。将来立法时,可以规定“无备案不生效”原则,将人民法院裁判书的效力与备案直接挂钩,可以有效督促人民法院及时、自觉履行备案义务。第三,应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行使备案职权,不能侵害司法的独立;作为人大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好人大授予的职权,对人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