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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上竞争法的适用有其特殊性,许多竞争法禁止的垄断行为或限制竞争行为,在国际海运竞争中却得以豁免,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国际海运竞争都制定了特殊的法律规则,作为竞争法的例外适用。本文考察了以欧美国家为主的国际海运竞争法律制度,从经济、法律包括政治、社会的角度分析了这些特殊规则产生的原因和存在的理由,探讨了我国国际海运竞争规制。 具体而言,全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国际海运竞争规制分析的理论基础。文章开篇并未直接涉及具体的国际海运竞争法律规则,而是讨论了竞争法的目的、竞争法的违法确认原则和竞争法的经济分析,目的是为下文具体法律制度分析提供理论依据,并且对竞争法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其中重点阐述了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和政治目的、合理原则和有效竞争理论,三者对国际海运竞争特殊法律规则的形成影响深远。第二部分追寻了国际海运竞争规制的历史发展。选取了欧洲和美国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或国家及日本、澳大利亚和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描绘了整个国际海运竞争规制的发展状况。第三部分着重考察了欧美国家国际海运竞争法律制度,详细介绍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并对两者进行了比较分析。总体上,两者认为国际海运市场有特殊性,可以享受一定条件下的竞争法豁免。但在豁免的主体、范围、条件、程度、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美国对豁免的限制比欧盟要严格许多。第四部分是本文最主要的观点。借助于第一部分的基本理论,对国际海运竞争规制进行了分析。除了国际海运市场的经济特点,从法律包括社会政治的角度深刻揭示出欧美之所以大量豁免有关国际海运竞争协议,其实是体现了欧美竞争法的本质:不鼓励无序竞争,但也不反对相对垄断,而是反对极端垄断。竞争法的目的使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但这种消费者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是全球的消费者,而是法律制定国的消费者,它要保护的是国内消费者,即使在竞争法下,本国生产商的利益也还是要考虑的。第五部分是国际海运竞争规制的发展前景及我国国际海运竞争规制。国际海运竞争豁免制度不断受到质疑,存废意见不一,本文认为可顺其自然。文中分析了我国国际海运竞争规制的现状,认为是国家政治利益和国内消费者整体利益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提出了我国国际海运竞争规制的目的和构建具体法律制度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