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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传统的王朝体制及东亚体系受到了来自西方民族国家的强烈冲击,中国被卷入以西方国家为主建立的近代民族国家体系之中。当时的清王朝为应对此危机,开始了包括洋务运动在内的诸种改革。尤其清末十年,中国更是开始了在政治、法律制度层面对西方的全面学习,其中的关键点就是唯有将清帝国中的多元化的政治、法律制度转型为同一化的民族国家体制,这才是近代中国所应采取的应对之道。但清朝作为满族所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的传统多民族统一王朝,它要将帝国内多元化的民族整合为同一的近代国民,将帝国内以旗民分治为代表的隔离和歧视的制度转化为同一、平等制度。这都必须面对如何化除满汉畛域,使满汉平权的问题。因而满与汉两族之间的关系成为清末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清末由传统帝国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型的改良式道路最终未能成功,满汉畛域虽多已化除,但承继了清帝国庞大领土和多元民族的民国和共和国也继承了复杂的民族问题。时至今日,也不能说已全然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民族问题地解决只能在民族国家的同一性的政治、法律框架之内,传统帝国的文化主义已不复是唯一地选择,民族国家所要求的国民法权平等才是化集体式的民族为平等国民的应有之义。因此,考察清末满汉关系的变迁,从前人所经历过的改革及思想中汲取妥善处理当下中国民族关系的资源。首先,本文厘定了清帝国的多民族一统帝国的多元的政治法律属性后,指出了该多元性所内含的民族的等级性与权利两歧。而近代民族国家所要求的是国民的同质和平权,及国内法律、政治制度的一体。因此帝国的多元性与近代民族国家同一化体制是不相洽,必然促使清廷通过化除满汉畛域,改变多元的法律结构等举措促使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其次讨论了清代制度规定中满汉权利两歧之处。主要关注于满汉两族在法律规定中的权利不平等。讲述了有清一代在“满汉一体”的宗旨及旗民混居交流的社会情形中,旗民间法律规定的变革,交代清末化除满汉畛域改革发生的历史背景。第三以满汉官绅的奏议为中心考察清末化除满汉畛域改革。化除满汉畛域与清末新政、修律、预备立宪相契合。通过对张之洞、端方、载泽等人奏议的分析,探究清廷化除满汉畛域中旗民政治、法律、经济权利平等的改革举措的由来,描绘了官僚中存在对该改革的不同思考。该章对官绅奏议进行考察的同时也勾勒出近代政治、法律话语对清末官员的影响。第四以清末改良派的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杨度关于满汉及民族关系的思想论述为基础,对清末的国家主义、国民观、民权观、满汉平等的文化和法律观等观念做了思想史上的梳理,阐释了上述观念的西方影响及本土资源,详细解释了民族国家所要求的国民和权利,并从中发现上述观念对清末满汉平权及民族国家构建的影响。同时也阐述了革命派在此时期的民族、国家观。第五以旗民交产为视角考察清代多元的法律体系向一元性的演变。旗民交产不仅反映了清代法律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与融合,且该制度规定的主体正是旗民双方,是对旗人权利的特殊性保护。该章对旗民交产的历时性考察反映了有清一代在对旗人的特殊优待及适应旗民交流一体的来回摆动,而清末在化除满汉畛域下对该法律的修订则构成了满汉平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满汉权利平等在法律与经济层面的具体体现。第六则比较了奥斯曼帝国与清王朝在由传统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所采取的法律改革措施的异同点,及清王朝的领土、主权得以相对完整继承的原因。介绍清末民初鼎革时期,《逊位诏书》及民初政府“五族共和”对国内各民族的制度安排。阐释由满汉平权引发的民族认同与民族国家共同体建设关系,清廷的合法性重构问题。希望借由理论的探讨对当下中国民族关系的处理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