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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4年,司法部颁布《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方法作出了规定;2005年,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城市由6个扩大到18个;2009年,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和2012年,社区矫正正式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至此,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起来。作为传统刑罚执行方式的补充与改进,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很好的解决了以往轻刑犯服刑期间被“感染”、服刑人员服刑完毕难以融入社会、监狱运转经费开销逐渐加大等问题,因此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社区矫正的目标不仅在于确保服刑人员按规定执行刑罚,还在于有效引导和帮助那些行为与心理上暂时出现偏差的人员回归到正常“轨道”上来。因此,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成败关键。对于社区矫正队伍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基于推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发展与完善、为建立与提升社区矫正制度提供支撑、符合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发展阶段等原因,在广义上将社区矫正队伍定义为包括社区矫正专职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服刑人员相关人员(如亲属等)等所有参与社区矫正活动的人员更贴近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实际需求。社区矫正队伍能不能发挥出应有作用直接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但是,由于推行时间短、经验严重缺乏、我国的特殊国情社情等原因,我国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出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不健全,社区矫正队伍日常管理机制、准入机制、基础保障和工作方法不规范,队伍的整体学历层次偏低、专业化水平不够、缺乏法律素养等倾向性问题,大大降低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能。着眼于解决这些问题,笔者采用查阅文献综述、进行比较研究、具体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梳理我国古代类似社区矫正队伍的建设方法、总结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各地区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经验、借鉴国(境)外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较好国家(地区)的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做法,从打牢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基础、建立社区党组织统筹的社会化参与体系、探索专业化社区矫正队伍培养模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