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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9月,至今已有14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其鲜明的立法目标、明确的行为界定和严格的法律责任,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之时,正对于我国刚刚提出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市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展开和出现,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市场体系日趋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经济的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了充分的暴露。《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规定与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距离,暴露出许多问题,执法工作也遇到很多的困难,致使该法对于市场竞争的调控力度受到很大的限制,法律的完善已紧迫地摆到了我们面前。并且,随着我国反垄断立法进程的加快,竞争法结构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竞争法律体系也将面临着重大的调整。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首先阐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竞争、竞争政策、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若干基本范畴。随后,笔者在分析当前学术界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不同理解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世界各国在立法模式、立法体例所采取的不同方式和态度。然后结合国际上的通行观点,明确界定了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关系,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禁止限制性商业行为的法律)是相互关联的:两者都旨在确保市场经济的有效运作。但是,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达到这种目的。反垄断法通过制止限制贸易行为和滥用经济力量,维护竞争的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迫使所有参与者按照同样的规则行事,维护竞争的公平。最后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过程,也必将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调整范围的扩大、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视、国际化程度的提高而发展的方向。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侧重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现状研究。在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历史进行总结的基础上,重点就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构成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和评述,认为反不正当行为立法在我国形成了以行政制裁、行政救济为主,以刑事制裁、民事救济为辅这样一个现状,并且,由于经济发展和法律实施的需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身以外,还包括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规制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条款、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的法规性文件、地方性、行业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性文件中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等多元化的法律渊源。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的角度,以当前世界反不正当竞争立法较为发达和典型的德国法为对象,结合我国立法现状进行比较研究。德国的竞争法是世界上最规范的竞争法之一。竞争法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德国经济立法的基础,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早在1909年,德国就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2004年7月8日,德国以竞争法自由化和欧洲化为目标的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实施,反应了世界反不正当立法的潮流和趋势。本文从中德两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中德两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比较,并试图通过这种比较,寻求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化一种可借鉴的思路。本文的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笔者在该部分首先指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们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与此相适应,及时吸收先进的国际立法经验,完善现行规定,已急迫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并且从立法素材、执法经验、经济环境等方面分析得出当前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结论。最后,笔者就如何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法律责任制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完善以及如何完善“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完善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希望这些想法和建议能够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和完善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