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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因其性质不同大体可分为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出于更好保障债权的目的,债权人在寻找担保时往往会追求多重担保的叠加。当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之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不同性质的担保人追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曾作出过明确的肯认规定。而200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与近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皆未作出直接的文义规定。由此,因其与前设法规可能存在的冲突,《物权法》第176条到底有无赋予担保人追偿权的问题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持续争议,各类肯定说与否定说交替登场,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上的裁判分歧。本文试图以该问题在学说上的争议以及相关立法的背景为切入点,围绕内部追偿问题中的核心问题与主流观点进行审视,论证在现有的讨论中可能存在的对相关制度既有瑕疵的回避,得出基于公平考量应当支持共同担保人得相互追偿的结论,同时经过修正的“同一层次”连带债务理论和法定代位制度可以成为责任分担的规则进路,并结合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特殊情况,提出了可为各利益方接受的具体责任分配方案。如此,本文力图为即将到来的民法典时代真正解决混合共同担保情形中的内部追偿问题提供一份助力。本文共包含三章:第一章主要是从我国现有立法、草案与审判参考规则入手,结合理论与实务的分歧,界定本文要论证的问题范围,即共同担保人相互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追偿以及相关观点背后的法理基础。第二章为全文重点。不同于以往对于具体制度与价值的分割讨论,本文由前者出发,探讨肯定说与否定说具体交锋点背后,对立双方深层次的价值主张。具体而言,本章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从真实意思、不当得利、连带债务与代位清偿四个具体范畴出发,一方面对学说既往探讨中可能存在的偏差给予关注,另一方面将“连带债务”这一范畴的可能性稍作延展,力图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找到制度栖息之所与合理的法理进路。同时,肯认担保利益的应得分担也在实质上更加贴近法的公平价值。第三章则沿着前述具体规则路径,探索在实践中切实可行、且真正可以被各利益方接受的份额分配方案。具体而言是通过对现存主张的梳理,基于追偿背后的逻辑,支持学者提出的“事后期待责任”分配方案。除此之外,本章亦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几种特殊情形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