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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崇尚数据价值的时代,技术的突飞猛进,为挖掘数据的潜在价值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各行各业都在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自身行业的更新换代,新闻业亦是如此。数据与新闻的函数叠加推动了数据新闻作品的产生与发展,新闻的生产方式和叙述方式随处都可见到数据的身影并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除此之外机器人写作也横空出世,体现出新闻写作主体质的飞跃。与传统新闻相比数据新闻具有报道速度快,内容准确,同时它实现了大数据技术与人创造性的完美结合,通过对比与其他新闻事件的联系,挖掘出新闻事件背后发生的深层次原因,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新闻事件的预测。但数据新闻作品作为一种新型的新闻作品类型,会面临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大数据时代下创作行为呈现出协同化和模块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合作作品关于合作作者的认定规则依旧以创作为标准,对于用户广泛参与和协同性强的数据新闻作品而言,就人为的剥夺了网友成为合作作品作者的权利,对于合作作者众多的数据新闻合作作品而言,如何实现数据新闻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成为一大难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度的思考并加以解决。除此之外机器人创作产生的数据新闻作品,是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的结果,但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归属在委托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上规定重叠,导致这类数据新闻作品在著作权归属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大数据时代依托云计算和社交媒体产生的海量数据新闻作品的授权也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本文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以数据新闻作品为视角,并结合我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可以将合作作者认定采用合意与贡献二维标准,同时确立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约定优先原则。鉴于法人作品的基础法律关系或者是委托合同或者是劳动合同,所以建议删除法人作品的相关规定,直接依据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规定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进行认定。为了更好的实现合作作者的著作权,通过设立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代表人制度,此外引入授权要约模式和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建立起著作权信息大数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