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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不公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量刑也被称为刑事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如何准确量刑困扰着司法实践部门。实现量刑公正的关键途径在于实现量刑规范化,而量刑规范化的路径,主要是从完善实体与程序方面来实现。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量刑规范化的途径展开论述:第一章论述了“电脑量刑”的基本情况,“电脑量刑”由来以久,也并非我国所独创。它主要是法官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经验,将各种量刑情节予以量化,再按照电脑预先设定的程序计算出刑期。在我国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刑法》中对法定刑幅度设定范围过大、司法人员素质较低及长期以来“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等原因导致的。但是“电脑量刑”从法律推理原理角度,它不符合三段论推理原则,忽视了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其他价值。从法律解释原理角度,“电脑量刑”无法正确的理解与解释法律的内涵,也回避了法律论证的过程。因此“电脑量刑”是无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第二章对量刑规范化进行了解读。长期以来我国对量刑规范化的研究有偏离主题之嫌,因此有必要对量刑规范化的定义进行阐述。首先,量刑规范化是“刑之裁量”,从实现刑法目的的角度,决定了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刑法所要实现的社会预期的过程,这一过程需要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其次,量刑规范化是“刑之量化”,宽泛的法定刑幅度造成了刑罚的滥用,因此有必要将其“量化”。所以,量刑规范化是“刑之裁量”与“刑之量化”的综合。美国、英国等域外规范量刑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例如美国采用的独立量刑程序、量刑建议制度,以及《美国量刑指南》的实践对我们具有借鉴意义,规范我国量刑需要在结合外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的国情。第三章提出了量刑规范化的途径,一是根据刑事案件的类型,采取不同的量刑程序。针对无罪辩护案件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防止被告人陷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的二难境地。针对简易程序案件、“普转简”的案件、及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或是独立量刑程序,在简易程序中应完善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制度,并可借鉴“集中诉讼”的审判模式。在量刑程序的设计中,应注重解决辩方举证难、双方量刑效果欠佳、被害人能否参与量刑等难题,防止对量刑程序的美好设计,成了一场形式化的表演。二是,完善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属于权利的性质而非权力,我们需要突破目前量刑建议制度所面临的在观念、规则、能力及机制上的阻碍。从量刑建议的主体、方式、范围、对象、幅度、效果等方面予以规范。三是,完善个罪的量刑基准,对犯罪进行量化,以作为确定基准刑的基础。确定量刑基准,可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调研小组,对各地区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在综合分析的过程中需排除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应将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在内,并需考虑各地区的量刑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