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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刑事证据理论受定罪量刑混合模式的掣肘,往往仅关注法院的定罪活动,却忽视了量刑证明亦是司法证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法官裁量权、促进量刑程序公开透明等意义重大。当下中国量刑制度改革如火如荼的展开为量刑证明的深入研究提供了广阔空间:以量刑指导意见为代表的量刑实体规制尚不足以自行,以量刑证明为核心的量刑程序控制在交错的量刑程序模式下亦难以展开,只有分离且诉讼化的量刑程序才是量刑证明发挥规范法官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的制度土壤。而在该种模式下,传统以规制不公正定罪为目的的司法证明中的证明模式、对象、主体、证明规则等也需要重新审视。全文从对“量刑程序”和“量刑证明”两个关键词的解读展开,按照先确立适宜量刑证明充分运行的程序基石,再进一步探讨在该种模式下量刑证明的具体运行的逻辑顺序进行论述,将文章整体上分三个部分展开,详述之:第一部分是文章的第一章,主要围绕基础概念和本文写作的意义展开。文章首先介绍了司法证明的内涵和特征,并将量刑证明同其进行比较,提出了量刑证明是司法证明必然延伸的观点。然后基于对量刑实体规范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诸多缺陷的分析,指明程序控制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指出这种重要性主要体现在量刑证明的充分展开中。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文章结合当前法院量刑的试点工作,首先对我国量刑实践中形成的典型代表:姜堰模式、芜湖模式对量刑证明的影响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引出量刑交错模式和分离模式,然后分别探讨了两种量刑程序模式对量刑证明展开的利弊,最后得出了量刑程序的分离且诉讼化才是量刑证明得以充分展开的程序基石的结论。第三部分包括了文章的第三、四、五章,主要围绕着分离模式下量刑证明的具体展开而进行。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独立量刑程序中证明模式的选择,文章首先区分了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证明模式的特征,并在对国外学界有关两种证明模式的理论研究脉络进行梳理下,指出当前应结合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相分离的制度背景和独立量刑程序的特征,选择自由证明模式的观点。第四章主要探讨了独立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和主体,文章首先界定应从狭义的视角归纳量刑事实的内涵,并进一步指出量刑程序中的证明对象并不是完全的量刑事实,而仅仅包括不属于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以及需要在量刑程序中加以证明的犯情。同时,根据证明主体的构成要件,量刑证明主体只包括公诉人、被告人以及被害人,法官和社会调查报告制作者不是证明主体。第五章主要探讨了独立量刑程序中的证明规则,包括非法证据规则对量刑程序的影响、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三部分。文章指出,非法证据规则不适用独立量刑程序;在证明责任上,量刑程序应适用民诉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对量刑证明对象的证明也仅需要达到优势证据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