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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羁押率始终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后的监管流于形式同样是一个痼疾;被取保候审人在被取保候审后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制度层面上,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存在问题则是一个不可否定和不可轻视的原因,再进一步分析则与取保候审监管措施在立法上和实践中未获得应有的重视有关。 取保候审监管措施是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核心内容。2012年《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法律已经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相关内容给予充分规定,唯独对监管措施关注甚少,几乎没有。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为监管措施留得一席之地并予以丰富。从立法态度的转变,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旨在解决高羁押率问题,保障被取保候审人应有人权的决心。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取保候审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也不例外。它们在取保候审监管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它们所面临的局限性也需要予以改进。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中的监管措施进行分析,针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些许建议,并希望能够对整个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完善起到推动作用。 文章共分四个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总计三万余字。 第一部分是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概述。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内容并不等同于取保候审制度的全部内容,它的范畴主要包括取保候审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内容。通过梳理被取保候审监管机制从古代到现代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监管措施的重视和完善是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修改的一大亮点。该变化为被取保候审人监管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取保候审实践监管活动指明了方向,但是为了能够充分保障监管机制的有效运作,仍有必要理性看待。 第二部分是禁止令的适用。首先,从禁止令的基本内容和刑事诉讼法禁止令与刑法禁止令的分析比较两方面,对禁止令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梳理;其次,基于禁止令的特点以及吸取刑法禁止令在实践中的运行教训,指出禁止令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在适用上存在“一刀切”的风险,在内容上可能会存在不规范性和缺少可行性,在具体执行中可能存在两种极端。最后,针对这些潜在问题,有权机关可以在以下方面降低风险:在决定适用禁止令以及决定禁止令内容时,注意把握必要性原则,并且还要考虑执行机关的执行力以及环境土壤的接受性;因为禁止令是一个新生事物,缺乏实践经验,更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所以有权机关可以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在实现禁止令内容方面,则需要监管主体借助必要的电子监控措施。 第三部分是取保候审其他监管措施的适用。因为禁止令的实现需要依靠更为具体的监管措施,而法律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约束力量相当薄弱,仅依靠它们无法达到有效监管被取保候审人的目的,所以监管主体必须采取更多的措施与前述措施相配合。其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结合运用“定期报告”与“随机抽检”措施,引进追踪定位式的电子监控、不涉及通信内容的通信监控等科技手段,在科技不允许的情况下抽检通信记录、建立被取保候审人信息库并赋予社区人员知情权,充分发挥各方监管力量的支持等。 第四部分是取保候审监管措施的实施监督。再完美的监管措施也需要执行主体予以实施。然而,权力具有扩张的本性,要想确保监管措施能够获得正确执行,监管主体的监管权不被滥用,就要必须重视对监管措施的实施监督。这种实施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动各种监督力量对监管措施的执行进行外部监督;二是通过运行监管责任机制进行监督,对那些已经发生侵权的监管行为予以处理。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