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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航运业务也得到了长足发展,而随之而来的就是航次租船合同条款和提单仲裁条款的关系,在国际航运业中我国作为航运大国更需要处理好租约仲裁条款,为我国相关航运业的发展和运营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提单作为国际海运贸易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单证,其本身所涉及的效能也在进一步地提高和完善。特别是提单当中所存在的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相关问题,在实际的海运贸易中常常会因提单并入条款的原因当事人双方发生纠纷。该类纠纷的引起往往涉及到租约,而租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同时它也是对航次租船合同的一种简称,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是租约提单。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实际上仍旧是提单,而航次提单和其他类型提单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与租约共同存在并且受其作用的。而关于并入条款,在我国的《海商法》条文当中并没有给以清晰的定义,只是存在概括性的条款也并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条款,而实践中经常适用的并入条款言辞简明,从而引发纠纷问题。通过分析总结本案,参考英美国家对并入条款的认定,从而针对我国实践中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问题提出意见。本文共由四章组成,第一章以典型案件“瓮福国贸诉枫木海运”为例,介绍案件的基本案情,从而引出案涉的争议焦点--本案管辖权问题及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第二章通过分析最终得出关于受案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以及法院确立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的结论。第三章是对本案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分析。本章有三个小节构成:一是对本案租约仲裁条款引入提单问题概述;二是对本案并入条款问题的分析;三是本案中租约仲裁条款引入提单对持有者所产生的效力问题。第四章是在对前文探讨的基础之上,引发对我国相关管辖权问题及租约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思考,并针对这两类问题给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尽管在国际航运及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租约仲裁条款效力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但我国国内的相关理论却很少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总结。本文的四个章节从翁福国贸案的引入到最终得出启示是针对具体案例所引发的法律问题逐渐地进行分析,并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理论,同时结合英美法国家实践对租约仲裁条款效力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结果。最终依据本案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特点,提出了契合我国国际贸易发展要求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