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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在最近几年中逐渐被人们所熟悉,地震、洪灾、泥石流、台风.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灾难。纵观过去几十年,灾害发生的频率逐渐上升,虽然造成人员伤亡的数字在下降,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却在逐渐上升,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加剧,每次灾难发生所造成的影响也在逐渐扩大。巨灾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单靠政府的救助和国际救援等措施远远无法满足人们灾后的生活需要,使得人们的灾后生活难免陷入困境。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构想就是在这样一个环境下提出的。巨灾补偿基金建立的根本目的就是给人们的灾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减少政府面对巨灾损失的庞大资金压力,实现维持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本文主要就巨灾补偿基金的交易制度进行分析研究,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巨灾补偿基金的基本特征进行分析。通过对巨灾的定义,巨灾的特征,当前巨灾形势以及世界各国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的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障体系的迫切性。目前,在世界上只有少数的国家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并且基本上采用的是保险与再保险体系。通过对保险与再保险体系特点以及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存在着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民众投保意识低;经营技术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险市场不够发达,承保能力不足,理赔额偏低这些实际问题,使得巨灾保险制度暂时还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对我国的经济环境与巨灾情况的分析,提出了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巨灾补偿机制,该机制以覆盖面积广泛,涉灾种类全面;资金要兼具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为原则。本章介绍了拟建立的巨灾补偿基金的理论运行模式:政府出资建立巨灾补偿基金公司管理巨灾补偿基金,巨灾补偿基金下设两个资金账目:为社会资金账户和社会资金账户,分别由第三方公司和政府机构管理,对于发行巨灾补偿基金筹集的资金,社会资金账户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转移支付给政府资金,在巨灾发生时,社会资金账户返还持有人所持基金的权益,同时由政府资金账户给予一定倍数的补偿。巨灾补偿基金具有以下优势:1.巨灾补偿基金设定了政府的巨灾专款专用账户;2.跳过了保险环节,用基金形式充分利用了资本市场,有效分散转移了巨灾风险;3.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4.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有效融合;5.巨灾补偿基金有政府政策上的支持和税收上的优惠。相较于巨灾保险和投资基金来说,巨灾补偿基金的投资运营更具有竞争力,更适合在我国的环境中发展。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巨灾补偿基金的交易特征进行分析。巨灾补偿基金既是保险又是基金,它的交易模式应该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吸取与之相关的各种金融产品的交易规则特点进行分析。在世界上建立了巨灾保障体系的国家中,本文选取了美国、日本、新西兰、法国以及中国的台湾地区这几个比较成功、具有代表性特点的巨灾保险产品的交易规则和方式进行了分析,讨论出该产品的半强制性的交易模式并不适合巨灾补偿基金。同时,本文对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社会保障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特点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的强制性交易方式并不适合巨灾补偿基金,而根据巨灾补偿基金的特点,采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由交易模式,以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方式和封闭式基金的交易方式构成巨灾补偿基金的基础交易制度,并对这种交易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巨灾补偿基金交易过程中的参与主体进行了介绍与设定。巨灾补偿基金交易过程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有投资者,发起人,托管人,承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五个主体,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五个主体存在不同。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要求相同,但机构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的基础上扩大了范围,企事业单位可以参加投资,只是购买渠道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同,需要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所持基金份额不进入流通。巨灾补偿基金的发起人不担任管理人,但是担任着补偿人的角色,这是与一般投资基金不同的部分。巨灾补偿基金的托管人不同于一般基金的托管人之处在于持有互动比例的巨灾补偿基金份额,但不具备在基金持有人大会中的投票和决策权力,也不参与二级市场上的流通。巨灾补偿基金申购时的承销方式只采取代销方式,不能采取包销方式,这是在申购上与证券投资基金上的不同。巨灾补偿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除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外还包括了代销机构和发行人,其中,所有数据在发行人处进行汇总与统计,备案存档。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巨灾补偿基金的申购、认购与交易制度进行分析。这部分借助证券投资基金中,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认购制度以及封闭式基金的交易制度,根据巨灾补偿基金的实际情况制定巨灾补偿基金的申购、认购与交易制度,主要包括了申购、认购与交易的条件,渠道,方式,时间安排等内容,构成了巨灾补偿基金的基本交易制度框架。第五、六、七部分,主要是针对巨灾补偿基金中有关巨灾风险补偿的交易制度,需要单独分析、制定,分别为巨灾补偿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巨灾补偿基金的最高持有额度以及注册地制度。巨灾补偿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是指当巨灾发生时,只有持有基金超过一定期限的投资者才能获得全额补偿。本文采用了两种方法对最短持有期限进行比较分析,一种是基于资金流贴现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以这个持有期限为界,使得受灾者获得的补偿与其初期投入的资金在该期限产生的投资权益总合相等。另一种是基于常态性巨灾风险高发期规律特点的方法。资金流方法分析中涉及到最终收益、补偿额、投资系数等要素分析,由于最终收益与补偿额不能提前估计,该种方法并不可行。根据常态性巨灾风险每年高发期的规律,制定了巨灾补偿基金的最短持有期限为一年,以此限制基金投资者对常态性巨灾风险的投机行为。巨灾补偿基金的最高持有额度是指在巨灾发生的时候,基金持有者的初始投资额在最高持有额度范围内,才能获得全额补偿。本文采取了两种方法对最高持有额度进行比较分析,一种采取衡量巨灾损失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获得补偿的受灾者最终获得的补偿额等于巨灾损失,以此为基础,确定基金投资者的最高持有额度。另一种是基于投资者所持资产的方法,其理论基础是受灾者在巨灾风险中遭受的损失不会超过其资产总值,投资者按照其所持资产的一定比例进行投资。在两种方法中,第一种方法由于补偿额不能提前估计,所以不可行,采用第二种方法。资产比例由巨灾补偿基金设定的补偿系数决定,为所有补偿系数中最大值的倒数。注册地制度是依照巨灾补偿基金的补偿特性提出的。注册地制度是指基金投资者在投资巨灾补偿基金的时候,根据自己的户口所在地或者其他依据按照全国划分出的灾害区域进行注册地的登记,当巨灾发生的时候,巨灾补偿基金根据登记在册的法定受灾范围内的巨灾补偿基金持有者名单进行赔偿。建立巨灾补偿基金的基础是要对各种巨灾风险在全国各地按其发生的规律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按照全国各地各种灾害发生的规律特点将地区分为几个区域,并根据各个区域的灾害情况制定各种巨灾的补偿系数。巨灾补偿基金的注册地制度还存在于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针对二级市场交易中巨灾补偿基金的注册地变更中是否存在持有人变更,注册地制度有不同规定。若注册地变更兼有持有人变更,则其持有时间归零,重新计算;若注册地变更未涉及持有人变更,则持有时间不需归零,变更前后叠加计算。最后一部分,本文对巨灾补偿基金交易制度进行了总结,并讨论了在研’究巨灾补偿基金交易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即交易制度的设定只是初步设想,并未进行实证分析,在之后的交易制度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则需要在基金的模拟交易试验中,不断对各种设定进行反复验证,不断提出问题,修改方案,完善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