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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赌协议作为风险投资领域的投资工具频繁地使用于商业投资活动中,这也使“对赌”一词时常出现于各大媒体的版面中为大家熟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对赌协议效力进行规制的明确法律法规,使对赌协议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争议不断。直到2012年,最高院提审“海富案”并作出判决,自此“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成为司法界关于此类案件的裁判指导。但后来,在贸仲委对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与最高院不同的裁判结果,贸仲委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有效”。基于这样的争议,本文首先对对赌协议的定义和产生原因进行了简单概述,将不同类型的对赌协议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了解释,让大家对对赌协议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由案例出发,对以上两种不同的裁判结论进行了分析,并对法院和仲裁委做出不同认定的原因分别进行了阐述。笔者的观点倾向于从大层面上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认定为合法有效,并根据具体的情况,在协议的具体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才将其列为无效合同,且阐明了持这种观点的原因。同时指出在我国对赌协议实践中存在的企业失信、制度缺失等问题,并肯定了对赌协议存在的合法性及意义。对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了对比分析,并针对这两方面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出了一些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后,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规制问题,我国还处在相对落后的探索期,经济市场的高速发展和风险投资的普遍化速度远远快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及时完善优先股制度,建立更加有利于经济秩序稳定和资本市场活力的成文法律体系,以此保障对赌各方的权益,维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领域对赌活动的监管力度,为投融资双方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综上所述,本文的意义就在于从法律层面论述分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而探寻在中国当前的资本环境下,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使企业安全高效地运用对赌协议,使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达成双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