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爱和保护儿童是人类社会的善良本性和道德传统,但是在成人主宰的社会中,处处显现出漠视和侵害儿童利益的危险。儿童最大利益由18世纪之后正式形成的国家监护理论以及儿童本位理论发展而来,促成了儿童权利观从“家长本位”向“儿童本位”的过渡转型,之后,这一改变儿童客体地位的原则逐渐被国际社会所认可,成为国际人权公约以及各国国内立法所普遍确立的一项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原则。从我国家事审判立法来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散见于部门法少数条款之中,且缺乏原则性指引。现阶段家事审判中,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不够明确,相关原则被混淆使用,且出现利益冲突难以衡量的情形,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具体的审判程序中都不可避免地遇到了一些问题。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在我国具有必要性,我们应当为其引入家事审判改革铺设道路。不仅在立法中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明确,使得法官在家事审判中引用该原则有法可依,而且还应当在具体制度中进行理解和适用,以切实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实现。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的提出背景,主要论述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源起、内涵以及现阶段我国家事审判领域对儿童利益保护法律概况,并着重介绍了目前家事审判中原则缺位下儿童利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为家事审判中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论述,主要针对上一章节中的缺失现状进行论述,通过家事审判的独特性,论述家事审判改革中儿童利益保护方面迫切需要原则性指引,再通过与现有家事审判相关原则的辨析阐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独特性作用,最后论述了家事领域的利益衡量问题需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平衡。第三章提出了我国家事审判中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应然途径,本文认为首先应当从宪法上强化儿童权益的地位,然后具体到家事审判立法这一特殊领域,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基本原则写入立法中,并结合域外家事审判中儿童权益法律原则立法经验进行论述,最后针对如何在具体制度构建中理解和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本文也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构建。第四章为结语,表现作者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家事审判中确立的肯定态度,以及对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助力家事审判改革和儿童人权事业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