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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是我国金融界的新生儿,它对于针对我国金融产业中产权结构的深化改革起着促进的作用,我国金融产业的运营效率在总体上可以由此提升,在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涓涓细流中注入新鲜源泉。民营银行的根基是民营资本,但是民营资本在进入金融界投资领域后,因不受法律较多限制,参股的情况较多,而实际控股的情况较少。相关的设立和运营等机制方面仍不完善,在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障碍。需求决定市场,建立和完善民营资本和民营银行的法律制度的需求,决定着我国金融市场未来的走向。因此需要促进民营银行的繁荣发展,使其积极投入我国金融市场激烈的竞争,抓住机遇并迎接挑战,为我国银行业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涉及文献研究法、信息研究法、对比方法以及历史演进等,通过这些研究方法针对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法律规范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主要从我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为视角,分别切入选题的概况和民营银行及其市场准入的必要性以及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在我国的问题和相应的建议等方面。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该课题在我国的现状,从而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和教训,在我国民营银行市场准入方面提出发展和完善的建议。本文与目前研究状况有一定的不同观点。对待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基于我国国情应采取更为审慎严格的态度,而不应像美国等国家给其相当自由的发展空间,应降低风险为主,在一定时间逐步放宽给予发展空间。民营银行的运作应有数额上的限制,以预防中小企业本身发展不成熟又跟民营银行这一新生事物结合在一起进行大数额的投资,造成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强。民营银行在分业经营或功能性经营的情况下,都有会出现多重监管或真空监管的可能,立法上应要求其请示上级部门或成立相关委员会统一分配调节监管责任和任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