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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是指法律授权的侦查机关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秘密地收集证据、查明犯罪、查获犯罪人的侦查措施的总称。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由于技术侦查具有秘密性、技术性等特点,在打击智能型、隐秘型犯罪方面有独特功效,因而采用技术侦查手段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鉴于技术侦查潜在的侵权滥权风险,各国均通过立法对其进行规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在我国负责职务犯罪侦查的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实际运用中存在种种问题,既不利于犯罪控制,也不利于人权保障。新的《刑事诉讼法》审议通过后,其中,“侦查”一章中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五个条文,规定了秘密监控、乔装侦查和控制下交付三类特殊的侦查措施,并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权,将一直处在秘密状态下的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也将侦查机关在实践中采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在《刑事诉讼法》的层面固定了下来。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以及我国《律师法》的修订,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在此背景下,研究对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及其立法,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是实践中的迫切需要。本文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从技术侦查的概念特征入手,在考察域外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状况后,分析了我国职务犯罪案件适用技术侦查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立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技术侦查措施应用的法律规制,首先应通过刑事诉讼法明确技术侦查的具体内容;其次,应该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技术侦查权,而且应在初查阶段就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再次,必须完善我国职务犯罪案件中技术侦查审查程序;最后,通过完善技术侦查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监督制度,以保障公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