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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丧失理论作为损害赔偿之热议话题,其理论概念为受害人可就预期可获得利益因加害人行为遭受减损或丧失,就机会本身的丧失请求损害赔偿之救济。虽然机会丧失理论在域外司法实务中得以广泛适用,但其适用之范围主要围绕合同违约或纯粹经济损失类型案件,且域外对机会利益的定位和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一直存有争议。随着域外理论与实务之发展,以美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逐步适用。在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侵权中,病患身虽然患有疾病,依照正常的诊疗措施病患可享有一定的痊愈机会,由于医务人员错误诊断等过失诊疗行为导致病患丧失了部分痊愈机会,病患最终死亡或疾病最终产生带来其他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类型,医疗损害侵权因果关系较为复杂,由于病患欠缺医疗专业知识、传统僵化的因果关系及全有全无的赔偿规则,病患通常难以举证证明医务人员过失行为与其最终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病患虽遭受疾病之痛苦却无法获得赔偿实属不公。机会丧失理论提出将病患因过失诊疗丧失的生存或治愈之机会作为损害,此机会之概率辅之以医学统计数据方式出现,机会丧失理论通过创设一种新的损害使得病患可请求就机会丧失责任范围内的部分赔偿。医疗科技水平的提升与医疗大数据的构建,使得病患生存或治愈之机会概率能够得到更精确得反映,为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机会丧失类型的医疗过失案件在我国并不罕见,甚至逐年增加。但司法实务中对机会丧失理论态度不一,审判结果存有差异。引进域外机会丧失理论的价值与意义在于使病患“治愈或存活机会丧失”的损害赔偿可付诸于实践,以更好地保障我国病患的权益,实现我国侵权行为法赔偿与遏制两大功能之平衡。因此,本文的研究重点是机会丧失理论理论之实质内涵与具体实务之操作。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此类型案件中侵权损害的客体确定问题;第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第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本文围绕此三个问题展开对机会丧失理论的研究,以试图解决医疗过失侵权上机会丧失理论的本土化构建。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通过比较各国机会丧失理论之学说与判例,集合域外肯定与否定之观点,清晰地展现机会丧失理论之本质与适用困境。机会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机会丧失能否作为请求赔偿之依据,在医疗过失侵权中机会丧失展示的具体类型与域外解决措施。第二部分,机会丧失理论在侵权法体系下,其突破点在于因果关系、损害赔偿计算与举证责任。美国作为机会丧失理论的重要支持国,以美国为范本,通过研究其历史沿革,就美国如何突破传统因果关系以解决机会丧失类型案件的四条路径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机会丧失理论与最新理论比例因果关系谁更具有适用的优越性;在机会丧失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面,比较三种不同的计算公式得出不同损害赔偿,哪一项计算公式更能体现个案公平性;最后就机会丧失能否缓和举证责任困难进行质证。第三部分,机会丧失的本土化过程中脱离不了对我国目前司法现状之剖析,就我国目前审理案件中存在的请求权基础不明,赔偿范围不统一、客观数据量化不足等问题如何解决;以医疗损害过错参与度之路径审理机会丧失类型案件是否具有同等之效果或需进一步完善;机会丧失理论在医疗过失侵权中的适用并非一个纯粹独立的法学问题,亦是关乎整体医疗成本与医患利益平衡的政策问题,是否将机会丧失理论本土化亦需要从医疗市场与法院诉讼负担角度作更深入地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