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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航运企业涉及到跨界破产时,其不仅涉及一般跨界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还涉及到海商法中所规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利益,与一般跨界破产相比要更为复杂。船舶优先权等特殊海事请求权与一般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目前国际社会尚无统一的调整跨界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制度冲突问题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发委员会《跨界破产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作为跨界破产领域具有国际性的指导规范,对此问题也并未作出明确示范。各国在借鉴和吸收《示范法》的同时也并未充分考虑到国际海事法律的发展。因此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特定海事债权的受偿顺位问题依然存在。本文主要对跨界破产案件中所涉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问题进行论述,旨在为各国法律和国际示范法中处理相关问题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明确如何构建与国际海事法律接轨且符合跨界破产中所有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对船舶优先权和跨界破产的定义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的一般实现方式和跨界破产的一般受偿顺位规则。第二章主要对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的冲突表现进行概述,论述船舶优先权与一般破产债权、别除权、破产费用、公益债权的受偿顺位矛盾。同时论述各国破产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救济方式上的差异。第三章主要对矛盾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法学界目前的主要学说观点进行学理分析。第四章对主要航运国、破产法立法先进国、英美法系国和大陆法系国的司法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和概述。第五章从促进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角度提出构建跨界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受偿顺位制度的建议,将船舶优先权作为有限度的别除权。最后指出各国法律规定(以我国为例)和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中应积极承认与协助外国破产程序,明确在跨界破产中对船舶优先权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