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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审计组织作为监控市场的主体,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21世纪初,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丑闻在全球范围内频发,这严重的影响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监督的信心。于是,不少业内人士呼吁需要加强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管,整顿社会审计行业的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全球范围来讲,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管大致经历了由自律监管到政府监管再到独立监管的转变。然而,我国现有的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探索一个适合我国的监管制度也成了必然的要求。本文从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管的概述、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西方主要国家监管模式的变迁以及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监管模式的选择与完善等四个部分来研究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监管模式的。第一部分是全文写作的基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审计组织监管的相关概念厘定,明确研究的对象是国家采用何种模式来对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监管,并分析了监管的理论基础;二是理清了监管的主体、客体和监管的内容;三是从监管的作用和意义角度指出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第二部分则指出了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先是点明了我国采用的以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再进一步的分析现行监管模式的监管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则以英国、美国和德国等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监管模式的变迁为切入点,指出了监管模式发展的方向和监管模式变迁历程给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是社会审计组织监管模式的选择和完善。针对第二部分中提到的问题,本文建议目前我国应当选择以自律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对于监管模式的完善,简言之,可以从提高行业协会的监管地位,下放相关政府部门的权力,加大违法处罚的力度,增加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的完善。全文从以上四个部分来研究我国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管模式,仅仅就目前我国对社会审计组织的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的。社会审计组织是为经济的健康发展服务的,其必然会随着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而不断变化,因而在进行监管模式选择时应当与时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