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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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试图通过探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范畴厘定、归责原则的选择、过失相抵的贯彻、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配合、责任主体的判定等基本问题对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一次剖析,对机动车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置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通过民事机制的科学配置达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全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在分析对比中外归责原则发展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有的价值取向。接续归责问题,本文就在我国现有归责体系下如何实现过失相抵继续研讨,指出在机动车致害行人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应当受到限制,以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二章介绍了与民事赔偿机制相配套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就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后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意见。第三章介绍了赔偿责任的主体,提出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参考基准为“运行控制”与“运行利益”的二元说,对实践中复杂特殊责任主体情况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在认真研究交通事故领域的国内和国外著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以下主要的观点: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问题上,《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所确立的是一个综合归责体系,对于机动车致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损害时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的混合体。但为提高预防效果,建议民法典侵权立法中采取过错推定。2.《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第2项在确定机动车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应当进行过失相抵,但应当受到相应限制,贯彻风险的“优者负担”原则。3.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上,建议从目前的无过失保险回归责任保险:我国并未确立受害人直接请求权,此举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维护,建议保监会通过强制保险条款的审批解决问题。4.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参考基准,可以解决损害赔偿案件中出现的许多复杂情况,但应当注意不能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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