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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处理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吕才科、张大美诉江北五院、324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理论分析,探讨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案由、归责原则、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全文2万字,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案情简介”。通过对本文案例的叙述,提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理由即诉因有哪些,法院应当如何确立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其是否适用原因力规则,若适用,如何判断各原因力的作用大小?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可以适用哪些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应当依据何种计算标准? 第二部分为“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相关问题的理论分析”是本文的重要内容,对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因与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原因力规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及医疗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与计算标准等四个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密切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通过分析作者认为:第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因与案由,受理法院应尊重了当事人的诉因选择。第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该适用原因力规则,只能要求医疗机构对因自己的过失医疗行为所引起的那一部分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因患者自身原因等引起的那部分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在我国形成了双轨制,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条例》,一般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受理法院应根据确立案由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规,并根据不同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 第三部分为“本案研究结论”,根据上述分析研究,对该案件一审判决评价认为:其一,从请求权主体看,吕才科、张大美作为原告起诉江北五院、324医院支付损害赔偿金,是适格的当事人。其二,从诉因与案由方面言,本案的受理法院尊重了当事人的诉因选择,对保护患者的权益是有利的。其三,从归责原则和原因力规则方面言,本案的受理法院明示表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现行立法和学界通说的。在原因力规则适用方面,本案的判决也值得肯定。其四,从法律适用方面而言,本案一审判决则存在明显的问题。法院适用法律应当依照案由确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选择相关法律规定。其五,从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方面言,本案受理法院适用法律的错误,直接导致了对医疗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