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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户融资难问题一直是农村金融领域研究的热点和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2004~2014年连续11年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农村金融问题,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为解决农村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2006年底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宣布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允许与鼓励民营资本甚至外资通过村镇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参与农村金融市场。新一轮金融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这些新型农村金融创新主体增加农村金融信贷供给,提高市场竞争程度,进而优化农村市场结构,从而解决农村地区农户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意见》实施以来,大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截至2012年末全国共设立1679家村镇银行,其中中西部地区有1010家,占村镇银行总数的60.15%,农村资金互助社有45家1;此外,小贷公司也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2013年6月底全国共拥有7086家小额贷款公司,共提供贷款7043.49亿元2。 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实施7年,那么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呢?即是否达到了政策的预期目标呢?该政策的制定者试图从增加金融供给的角度来倒逼原有金融机构改革,那么市场结构的变化是否改变了原有金融机构的信贷供给行为呢?对于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金融机构是如何与原有金融机构进行竞争与市场定位呢?信贷行为的变化会不会达到政策制定者的意图,能够缓解农户信贷约束,提高农户的信贷可获性呢?如果有效果,那改变了哪部分农户的信贷可获性呢?对于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类型的农户,不同金融机构是如何定位的呢? 围绕以上问题,本文基于传统的产业组织理论分析范式(SCP),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变化、金融企业行为与农户信贷可获性统一到一个理论分析框架,从逻辑关系上厘清了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这一新一轮金融改革对农户信贷可获性的作用机理;本文首先从缓解农村金融排斥的金融市场供给总量以及金融市场竞争度两个方面考察了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前后的金融市场供给变化情况,进而分析了金融市场结构变化对农村金融市场上原有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变化,从而对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同时,本文进一步将农户进行区分,分析了金融市场结构变化对异质性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实证检验了2006年底实施的新一轮农村金融增量改革的政策效果,指出该政策真正改善的是哪部分农户的信贷可获性;最后为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提出了更好发展农村金融机构,提高农户信贷可获性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如下: 研究内容一: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前后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结构变化分析 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少,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通过增量改革倒逼金融机构存量改革,进而解决农户融资难的问题,本部分将从农村金融供给总量变化以及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来分析该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实施效果。 (1)缓解农村金融排斥的金融供给变化 与2006年前相比,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数在增加;从金融密度来看,每万人拥有的网点数较多的省份仍然集中在发达地区,但是全国农村地区金融空白乡镇数目却呈现下降趋势,2011年空白乡镇个数比2006年下降了1606个;从农信社农户贷款比重来看,全国大部分地区农信社中农户贷款比重有所上升,增长较快的省份主要集中在湖北、湖南、黑龙江等中西部省份;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来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有效地填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 (2)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变化 本文利用江苏省48个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数据,采用结构法和非结构法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分析结果表明,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后,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在不断提高;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之间比较,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相比其他地区集中度下降的更快,市场竞争程度也更高。 这表明新一轮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的增量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缓解了农村金融排斥现象,同时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 研究内容二:金融市场结构变化对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分析 产业组织理论表明,当市场结构发生变化时,会导致企业行为发生变化。本文首先采用博弈论分析方法,理论分析当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我国原有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变化,以及新型金融机构采用的竞争策略分析。 理论分析可知,当有新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时,会改变原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金融市场竞争程度越激烈,原有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动力越大;同时,金融市场上信贷供给主体的增加会促使金融机构下移贷款对象,扩大了金融服务范围,提高了借款者的信贷可获性。接下来分别利用江苏省48县域农村金融机构数据和11县域农户的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结构变化下,原有金融机构与新进入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 (1)原有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变化及对农户信贷可获性影响 农村金融市场开放后,金融市场结构发生了变化,原有金融机构为了保持自身的利润水平,必然会对自身的信贷行为进行调整,本文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金融市场竞争程度对原有金融机构信贷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会对原有金融机构的信贷组合结构以及信息技术创新水平产生显著的影响。 首先,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会导致原有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组合结构,增加对农户贷款比重,同时市场竞争程度与农信社贷款组合变化不是非线性关系;县域农村金融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水平会显著影响到农信社的贷款组合变化,这主要是由于贷款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的存款水平;此外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也会显著影响到原有金融机构的农户贷款水平。 其次,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原有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动力越强,基于成本的考虑本文加入了市场竞争的二次项表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程度与原有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动力之间是倒U型结构;此外影响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的是农户的收入水平而不是该地区的人口数。 最后,本文总结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变化下,全国各地原有金融机构(主要是农信社)进行的信息技术创新的案例,主要包括放宽抵押担保品的条件,进行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各种不同形式的联保贷款,有效降低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农户信贷可获性。 (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贷行为分析及对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改变了农村金融市场结构,同时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凭借自己的竞争优势立足于农村金融市场,并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服务可及性以及农户的信贷可获性。 本章通过理论分析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及对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然后利用江苏省11县1102户农户的微观调研数据实证分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显著提高了农户的信贷可获性。 研究内容三:金融市场供给变化对不同类型农户信贷可获性的影响分析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同地区不同收入水平农户的信贷需求出现了异质性,而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主要集中在个体经营以及种养殖大户,这些市场化的农户对于资金需求旺盛,而又没有过多的资金积累,只能通过外部融资。农信社原作为农村金融市场上的垄断者,不愿意为小农户提供贷款,自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后,其向农户贷款的意愿也在提高,而且进行了多方面的信息技术创新,从而来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为市场化的农户提供了一条新的借款渠道。 本文基于江苏省农村地区对1102个农户的调研数据,采用多项Logit模型分析了农村金融市场供给变化下不同类型农户的信贷可获性,实证结果表明相对于零息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借款,有技能、家里有人是乡干部或者有亲戚朋友在银行工作的农户更偏好于原有金融机构借款,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看重这些因素,家庭拥有存款越多的农户偏好于从正规金融机构借款。 从农户异质性变量来看,原有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于以个体经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户,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仅服务于该类型家庭,还服务于以种养殖业为主要来源的家庭。这说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后,扩大了金融市场服务范围,提高了种养殖大户的农户信贷可获性,对缓解农村信贷约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相对于苏中地区,苏南地区的农户更偏好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借款。此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活跃了当地金融市场,同时对原有的高息借款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对其具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总体来看,新一轮农村金融增量改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农户融资难的问题,能够提高农户的信贷可获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一方面增加了农村金融供给,扩大了农村金融服务范围,提高了种养殖农户的信贷可获性;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刺激了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原有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技术创新以及改变信贷组合策略,降低了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农户信贷比重,进而改善了农户融资难问题。因此,为了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发展,应该进一步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鼓励各类资本设立农村金融机构;不同金融机构要明确其市场定位,提高其与异质性农户的匹配度;同时要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控制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机制,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信贷技术和产品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