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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所以给予老年人与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是因为两者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有着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构造。虽然《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少数条款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这样一个弱势群体而言,刑法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本文正是针对此次修正案的不足,并从国际立法趋势角度提出几点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分别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刑法的谦抑性依据以及特殊群体的自身特点依据三个方面来分析,为特殊群体从宽处罚提供了理论依据。然后对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比如:未成年人“排除累犯适用”、“扩大缓刑适用”等共四个条文进行深入的解读。在肯定此次修正案积极的立法意义的同时,也指出了其不足之处,比如:只将未成年人排除在适用累犯的范围之外,但却没有将老年人这一弱势群排除在外。再次,通过对比域外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从而得出对我国刑法构建特殊群体从宽处罚措施的借鉴之处,从而促进我国特殊群体从宽处罚制度的完善。比如: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限制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适用;域外对特殊群体的非刑罚处置措施这四个方面进行举例与比较,从而得出我国应在结合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去学习国外先进立法。最后,在对前三部分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得出《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之处,即立法对象单一、内容分散等。并通过对国外立法例的吸收借鉴,提出对特殊群体在立法对象、模式以及从宽力度这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并提出了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完善建议,即限制两者适用无期徒刑;放宽两者适用减刑、假释的条件等。这有着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不仅与我国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相一致,向国际刑法的立法趋势迈进了一大步。结尾处笔者提出自己的倡议: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从宽处罚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同时它的构建也促进了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进步。只有全社会都以此为己任,树立起一种以人为本的良好风尚,只有全民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我国才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特殊群体的刑罚制度,从而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