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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我国的地方税收制度体系。在税收收入的划分上,首先是从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的,把大而集中的税种划给了中央税,留给地方的都是些比较小而分散的税种,对地方税的主体税种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目前地方税税种零散,主体税种残缺,税基的稳定性、独立性、可持续性差,地方税收增长缺乏规范的制度保证和充裕的税源基础,必然造成地方财政收入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履行。从构建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完善地方税制,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尤为紧迫。本文首先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分析入手,阐述了税种划分原则、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具备的特征和影响地方税主体税种确立的因素等问题。然后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中分别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为例,简要介绍国外地方税种的设置。因受政治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外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大多选择财产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现状,通过考察现阶段地方税收入结构,探讨主要地方税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目前我国存在着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的问题,并对其原因及后果进行深入剖析。通过以上论述,本文认为现阶段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条件尚不成熟,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通过各项税制改革,长远来看财产税可以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因此本文得出结论: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以及"三步走"战略目标的设定,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阶段相结合,分阶段地确定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同时,考虑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别较大的特点,同一阶段各地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搞"一刀切",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确立适合自己的主体税种,实行有差别的主体税种制度。最后,本文提出了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具体构想,并对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房地产税的改革对策和税制建设进行论述。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研究角度的创新。本文对论题考虑的比较全面,从不同角度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提出政策建议。二是研究方法的创新。本文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在定性分析的同时运用比较分析法等实证方法对相关数据进行定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