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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进步大幅降低了网络用户的传播效率,也极大削减了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成本;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快速迭代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经营规模的扩张,侵权行为频繁发生。但是由于网络用户基数非常庞大,造成直接侵权行为呈现地理位置的散在性和各时段的全覆盖性;这使得权利人向直接侵权人维权显得不具备经济性和可行性。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提供服务,从客观上帮助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实现。欲降低侵权风险,目前可行的做法是将焦点集中到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风险实现前的预防措施上。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积极阻止侵权发生的作为义务,能够切断侵权结果实现的因果链,以达到及时制止权利人损失实现和扩大的目的。目前可采取的预防措施仅有版权过滤义务这一方式,本文拟分为四个部分论证此话题。第一章的着眼于相关概念的概述。首先,本文介绍了版权过滤义务这一概念的来源,并对版权过滤义务概念进行语义分析。其次,对版权从商品流转过程中的功能角色角度出发,将参与信息网络传播的主体分为制造商、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又进一步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经营模式的不同分为网络平台商和网络渠道商,指出“他人创造内容”是网络平台经营模式的典型特征,并进一步论证平台上传播内容的公开性是网络平台商的必备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差异在于所服务的内容提供者特定和不特定的区别。鉴于这种经营模式的不同,导致网络平台商和网络渠道商在网络传播效能上具有差异。本文提出,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直接侵权行为发生后至侵权损害结果实现前,网络平台商需要承担比网络渠道商更严格的的预防义务,以防止自己的经营行为给直接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在第三节,本文提出了版权过滤义务的法律属性是注意义务,并对该观点进行了论证。第二章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内容解读,主要围绕版权过滤义务的行为特征和违反版权过滤义务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根据法理,法律义务=行为模式+法律责任。具有特定的指令行为模式加上与之相应的法律责任,才能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前起到指引、预测的规范作用,在法益侵害发生后起到评价、强制、教育的规范作用。因此,在行为特征这一部分,通过对“审查行为”、“版权过滤行为”两个相似概念进行辨析,分析了版权过滤行为与审查行为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本文认为,审查义务与版权过滤义务同属于注意义务;具体区别在于审查行为是对平台上的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具体的个案判断,版权过滤行为则是利用自动过滤技术设施对平台上的内容的违法性进行抽象、批量的判断。在法律责任部分,本文认为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既构成共同侵权又违反版权过滤义务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对自己不具备侵权过错进行举证。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版权过滤义务时,其不作为具有可谴责性;接着本文分析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的义务来源是其共同侵权的先行行为。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版权过滤义务将被推定为具备侵权故意。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相较过错原则是法律责任的加重,这种责任的加重表明了法规范对违反版权过滤义务的行为持有负面评价的态度。第三章从网络时代的盗版防治需求、设立事前预防义务的正当性、过滤技术为设立事前预防义务提供了可行性这三方面论证设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过滤义务是合理的。截止目前,计算机自动化技术还远不足以取代人工对作品的合法性做出具体的个案判断,而现有的信息网络技术又急剧减少了个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成本,导致直接侵权行为频发;在这样的背景下,催生了加大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力度的需求。本章第二节逐步论述了利益失衡削弱法的秩序价值→设立事先预防义务能够及时制止法益侵害风险现实化→法律义务具有明确的行为模式能够给相关行为人指引、发挥法的预测作用、稳定社会公众的交易预期→设立事前预防义务能够促进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合力打击直接侵权行为,以此来证明设立事前预防义务的正当性。本章第三节对应用到商业实践中的最先进过滤技术进行了详细介绍,说明了过滤技术的进步为执行更高标准的权利保护制度提供了新的技术前提。当新的技术方案能更妥当地平衡各方利益时,对制度的改革自然也应该提上日程。在本章第四节,本文回应了版权过滤义务与“言论自由”、避风港原则、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之间有冲突的观点。在第四章中,本文对如何在我国构建版权过滤义务的问题,分别从版权过滤义务的承担主体、适用边界、配套措施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阐述理由。第一节主要是解决版权过滤义务的承担主体问题。网络平台商的正常经营行为依然可能构成对直接侵权行为的帮助,因此其经营行为具有法益侵害风险。根据信息网络通信协议的分层架构,网络平台商属于数据集成度最高的应用层,对侵权风险有认识可能性。根据信息网络的物理硬件架构,网络平台商由于通常有对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使用权,所以对侵权风险有很强的控制力。简言之版权过滤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的网络平台商。第二节要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适用划定边界。内容提供者公开分享了作品,是从是否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角度为版权过滤义务划定边界。权利人主动申请需要过滤的作品,是从尊重他人权利行使方式的角度为版权过滤义务划定边界。第三节对版权过滤义务的配套措施建设——比对资料库的建设和比对系统的运行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