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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作为实现技术商品交易,促进技术转化的关键因素,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越来越呈现出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个规范的技术市场体系下,技术合同是市场主体选择交易方式、衡量交易成本、评判交易得失以及界定各方产权关系的重要手段。技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虽然不是交易的目的,但它却是实现技术交易的基本手段和至关重要的条件。可以说,离开了技术合同,技术交易就无法实现,技术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换句话说,技术交易的一切行为根本上讲即是围绕技术合同展开的。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或是实践上,对技术合同的认识是比较模糊和肤浅的。实践方面,不少具体从事技术交易活动的人,也仅仅把技术合同看作达成交易的一个普通手段,或者看做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工具——因为法律规定这么做,所以才不得不签这样一个协议,没有认识到技术合同的重要性,看不出它有什么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同样,在学界,尽管有人关注技术合同问题,但也主要从法制的层面去审视和考察,包括研究如何保证技术合同的顺利实现、如何完善技术合同的立法与执行、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处理技术合同纠纷以及审理技术合同案件等等,却忽略了技术合同另一个更重要层面的东西一一经济功能和属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技术合同表面看是一种法律文书,在《合同法》中有技术合同法律条文的专章规定,它在法律上的直接作用体现为联结交易各方当事人、记载当事人的交易愿望及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技术交易的实现等;另一方面,技术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交易一方或各方因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引起的争议、纠纷。因此,从法律角度研究技术合同显得再合适不过。
但是,今天我们在这里想要说明的是,技术合同远远不只是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或者说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其经济属性和功能。所以,本文的根本研究目的就是要揭开技术合同的法律面纱,透彻地审视其经济的内核--也即技术合同的本质。当然,这还不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本文希望在正确把握技术合同经济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交易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研究影响交易各方判断决策、行为博弈的各种经济因素,进而论证技术合同存在的价值,为进一步发挥技术合同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助推器作用,以及不断完善我国的技术合同相关制度提供理论依据和政策建议。
由于在技术合同的相关经济学问题研究方面,目前尚未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涉猎这一领域的研究者凤毛麟角,以至可以参考、借鉴的现实理论成果十分有限,因而选择这一主题进行研究,有着非同一般的难度和挑战。
本文在考察分析我国近二十年技术市场上技术合同发展变化的各种数据、指标并综合比较的基础上,看到当前我国技术合同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针对这样一些问题,反过来回到经典的经济学理论中去寻根溯源,希望找到解释问题的依据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最终,确立了以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非对称信息理论、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作为本文的研究基石,并在此基础上,对技术合同的经济特征、经济属性以及本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进而考察合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关系,把静止的合同和活动的人的行为结合起来,从而实现了对技术合同的动态研究,相信这样能获得更加全面、理性的结论。
全文共计三个部分9章,其中:
第一部分即第1章,为导论。主要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阐明技术合同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研究意义,为后面部分的研究作铺垫。
第二部分,它是本文的中心内容。其中第2—6章,主要从分析技术合同的经济特征和属性入手,立足相关理论,着重从委托代理关系、产权界定、非对称信息、交易成本几个方面对技术合同的全过程进行考察,找到技术合同运行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源、特征及其原因。而第7—8章,则基于前面的研究,具体对技术合同类别选择、定价以及履约等问题进行分析,重点讨论了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决策因素,以期解决交易主体在技术合同运作中的一系列理论与实践问颢。
第三部分即第9章。这部分是文章的结尾。它立足前述的理论分析,从我国技术合同发展的现状出发,进行多方面的实证与比较分析,从中发现我国技术合同实际运作的矛盾和问题,指出这些矛盾和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技术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进而提出健全我国技术合同制度的相关建议。
纵观全文,应该说存在以下的创新和不足:
首先,本文的创新点:
1.研究内容上的创新。本文不同于已有的研究成果,即仅仅从某一个角度考察技术合同,或者只考察某一种类型的技术合同,而是从全方位剖析技术合同的经济属性,不仅对不同经济因素在不同类型技术合同中的作用情形分别进行考察,还把合同主体——交易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关系结合起来分析,是一次对技术合同经济学相关问题的系统研究。
2.本文提出,广义上的技术合同关系,不仅应当包括法定的不同主体间的技术合同关系,还包括同一主体内部不同层级之间围绕技术研发而产生的“合同”关系,这种发生在同一主体内部的组织与部门之间、组织与个人之间的行为关系,其实质是一种内部化的市场交易关系,或者说是以组织的长期合同对单个具体的、短期的技术合同的替代。因此,本文研究的技术合同,是一种不局限于法定形式的、广义上的“技术合同”。
3.以往的法学或经济学研究,一般都把技术合同看作一个静止的事物进行分析,本文则创造性地把技术合同看作一个动态的运行过程,即从合同的萌芽到签约、再到履行直至合同结束的全过程中去分析、探寻技术合同的经济特征,因而能够更加透彻地把握技术合同中的各种经济影响因素的作用规律,从而为交易者在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操作提供更为有效的决策指导。
4.本文比较深入地把产权分析运用于技术合同的经济学研究,并认为它是进一步研究技术合同其他经济因素及其作用关系的基础。产权的界定是技术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前提,如果产权界定不清,技术合同将难以达成,即便达成,也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诸多矛盾和问题。同时,不同的技术合同形式形成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而产生不同的产权配置关系,因而,交易者对技术合同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是其对技术成果产权配置的结果。
5.本文拓展了对技术合同中的非对称问题的认识,提出技术合同中的信息非对称性不仅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它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它增加技术合同达成与实现的难度,造成额外的甚至高昂的费用;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促使技术交易动机形成的前提,即技术合同发生的前提,所以它又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且,这种信息非对称性也恰恰体现了技术成果这种特殊商品交易的个性特征,因而不能简单地否定。
6.本文基于威廉姆森划分事前交易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的观点,根据技术合同运行的经济特征,把技术合同中的交易成本划分为事前成本、事中成本和事后成本三类,进而根据其对技术合同运行影响的程度不同,又把三类成本区分为必然交易成本和或然交易成本。研究认为,卣于必然成本不可能做到完全消除,而或然成本却可以避免,因此,实践中,交易者主体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安排策略,一是尽可能降低必然交易成本,二是努力避免或然交易成本。
7.在对机会主义问题的分析上,认为技术合同中的机会主义在一定范围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立法不能简单地以合同是否实现作为一方或各方是否履约的判断标准,而要兼顾交易各方效用是否均衡以及合同履行是否有利于社会总体效用的增长。否则,虽然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公正,却并不能实现经济意义上的公平,也不利于促进技术交易和技术创新的实现。
其次,存在的不足之处:
1.在研究过程中,由于多方面原因,本人直接参与实际调研的时间和机会比较有限,更多是通过官方的数据、报告,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论证,这难免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脱节。
2.技术合同问题的研究,离不开数理模型的推导,然而这恰恰是本人最薄弱的环节。数理知识的欠缺使我在研究过程中倍感窘迫,虽然利用在国外研修.的机会进行了恶补,但仍然难以开展非常深入的推导和分析,使得文中个别论证环节难以给人一种强劲的说服力,对此自己也感到十分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