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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律修改权是宪法和《立法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项重要立法权,也是国家立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常行使的一项立法权。二十年来,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为我国立法完善、促进立法与社会的协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绩不容否认,但是,我们也从该项权力的实践中发现了大量的失范现象,我们也应当客观地看待现行宪法的这一制度创新,检视它的现实功用。由于基本法律修改权涉及到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因此,这是研究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的重要切入口。本文通过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实证分析,探寻该项立法权实践的特点和问题,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寻求解决问题的制度之策。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规范与失范并存是基本法律修改权实践的基本表征,但失范现象的大量存在足以引起我们对该项权力的警觉。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失范不仅造成基本法律民意性的缺失而且使许多基本制度趋于不稳定。笔者认为,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现象的背后隐藏着两个层面的原因:宪法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界定模糊以及现有的法律解释制度为规范该项权力制造了技术难题,这是浅层原因;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存在的民主与效率的矛盾以及由此产生的监督机制的失却则是失范现象背后的“路径依赖”,此为深层原因。笔者认为,解决失范问题的路径也是两个层次的:从规范的视角出发,让全国人大<WP=4>常委会回归到宪法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定位上是治标之策,但很难奏效;深入到人民代表大会结构内部,对代表大会的规模、组成人员等方面进行改革以提高全国人大的工作效率使其功能更实质化则是治本之策。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主要阐述写作初衷、目的、写作方法以及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正文,这是本文的主干部分,共有五章组成;第三部分是结语,总结笔者的主要观点。正文的第一章主要涉及研究对象的界定以及追溯基本法律修改权的历史;第二章对基本法律修改权的行使状况进行实证分析;第三章挖掘基本法律修改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潜在弊端;第四章探寻造成基本法律修改权失范的原因;第五章提出解决失范问题的相应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