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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信托制度是一种出于公益目的,使社会公众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制度。公益信托制度可以推动民间力量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以填补政府公共治理方面的缺位;可以协助传统财团法人制度的转型,并与之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随着两岸近年来深刻的交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沟通与融合日益成为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热门话题。 本文共分为三章对两岸的公益信托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文章第一章首先从英国的慈善信托说起,介绍了公益信托的起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益信托的起源,并阐释了公共信托的两大支柱性的基本原则:公益原则与近似原则。继此,文章第二章对两岸的公益信托进行具体的比较,主要包括:特定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形式、无效的信托行为、受益人的撤销权等十四个方面。文章在第三章分析了两岸公益信托制度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并在此基础上为海峡两岸该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意见,为两岸公益信托的发展抛砖引玉。 本文的创新之处为在论述公益信托基本范畴(起源、原则)的基础上,对海峡两岸公益信托在具体规定与实际操作上的差别做具体比较,以“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思维提出了两岸公益信托制度蓬勃发展的法律意见:公益信托得设咨询委员会之规定宜于信托法规定、法人宣言信托之决议方式,应于信托法明定、设立统一许可及监督管理机构及明订统一的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或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