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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行为,从本质上来看,总是与其存在的社经济基础、政治结构、生活方式等诸多因素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的不断积淀和创新,从而形成各具时代特色的诉讼法律文化。中国传统的诉讼法律文化根植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君主专制的政治基础、宗法社会和熟人社会的社会条件以及“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产生了一个最典型的特征——“无讼”,并带上了浓厚的伦理性特质。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直接表现为诉讼的道德化、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人情化、低程序化和司法的个别化与非逻辑化。①时至今日,尽管传统社会法律体系已经解体,但传统法律的精神和思想的影响依旧余影犹存,并且伴随着文化的不断更替、传承,这种内在的负面影响一直绵延于民众的观念和意识之中,与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局面亦明显相悖。究其原因,在于传统的诉讼法律文化没有实现与现代市场经济的融合,传统的诉讼观念无法对接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亦经不起现代法治的实践检验。致使诉讼法律文化跟不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设的步伐,直接阻碍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现代法治实践的完善。事实上,改造和创新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并使之向现代转型已经成为当下法治建设中一项迫不及待的任务。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自清末修律改革以来,具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接受了相当剧烈的洗礼,而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诉讼法律体系处于这一传统与现代的磨合期,亦表现出许多新的特点,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特别是诉讼法律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通过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成因、特质和表现入手进行分析,探究我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阐述了其对现代法治冲击的现状并对如何在现代市场经济背景下实现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现代转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人认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在传统社会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实现其在当下社会的现代转型,必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具体情况和时代特征,从意识和理念上以“三个至上”为重要标尺、以“人本主义”为核心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基本要求、以“和谐社会”为时代追求,对传统的诉讼法律文化对批判性地继承,让信仰法律成为习惯,弘扬司法能动主义,树立诉讼程序意识,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加强国际视野中不同诉讼法律文化的融合等几个方面对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进行现代化改造,从而促进法治社会的进步和和谐社会的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