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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贵州省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茅台”)和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五粮液”)因实施限定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被国家发改委处以合计4.49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款,堪称我国反垄断史上的“天价罚单”。该事件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对于实施5年的《反垄断法》具有破冰性的历史意义。虽然贵州茅台和宜宾五粮液的违法行为已被遏止,但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在介绍此事件的基础上,从法学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期望有助于此类事件的良好解决。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被处罚事件始末。2012年以来,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不仅先后对经销商发出“限价令”,还对违反“限价令”的经销商开出“罚单”、“通报文件”,作出诸如暂停执行合同计划、扣减20%保证金、黄牌警告等“处罚”,该行为由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被发改委于2013年2月制止。第二部分涉及的是对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限价”行为的认定。笔者认为:其一,贵州茅台、宜宾五粮液违反《反垄断法》第14条是其受罚的直接原因。对经销商限定最低转售价格的行为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排除和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其二,构成纵向价格协议是构成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前提。认定纵向价格协议应考虑“协议”的认定范畴、主体纵向具有行业一致性、客观上影响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等三方面的因素。其三,纵向价格垄断协议违法性的判定标准。应综合四个方面的因素:相关市场的竞争强度;相关企业的市场地位;纵向价格垄断协议产生的竞争效果;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影响。第三部分结合本案提出规制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建议。基于第二部分的法律分析,相应地提出有助于此类事件良好解决的建议。其一,立法层面:从法条出发。扩充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范畴;明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其二,执法层面:从主体设置、程序正义入手。设置统一、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反垄断执法程序正义。其三,司法层面:从完善诉讼程序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