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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是指在法官指导下,协助法官进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书以及其他与案件准备和案件管理有关的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基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法官助理制度从开展试点、摸索经验,经过了十多年的实践。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员额制改革的基本完成,再一次使法官助理制度成为焦点。各试点法院从自身实际出发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了多种实践,法官助理也因时因地的形成了多种产生模式。本文通过对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及发展进行阐述,明确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肯定了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同时,法官助理的加入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审判团队模式,新的审判模式下产生了法官与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能混淆问题,因此,通过对三者的职能进行区分,对法官助理在审判团队中的职责给予准确定位。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对多样的产生方式具有指引作用。产生方式与职能定位之间是相互作用的,产生方式会对法官助理的职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产生方式最终需要服务于职能定位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第一章中对法官助理的职能定位和产生方式进行了分析。在第二章,重点介绍了域外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方式,并对两大法系之下法官助理产生方式进行对比,突出了各自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并以此对研究我国法官助理产生方式提供借鉴。本文的核心是对现阶段我国法官助理产生方式进行考察,通过在当前实践中所形成的对法官助理的不同探索中,总结出了四大类八种法官助理的产生方式,分别为公务员编制内的法官助理、聘用制下的法官助理、实习生制的法官助理以及较为特殊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助理。每一类法官助理都有其独特的产生背景以及特殊的选任方式,通过在第三章中对各类产生方式下对法官助理进行详细介绍,从而对我国现阶段多样化的法官助理有了准确的认识。尽管目前各种类型的法官助理并不一定能准确契合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发展的初衷,但立足于改革过渡期这一大背景,多样化的法官助理产生方式均存在其合理性。尤其是未入额法官、在编书记员转任的法官助理是我国在司法体制改革下顺应改革潮流的产物。因此,需要对现阶段多元化的法官助理进行肯定。但于此同时,也需要站在法官助理制度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以职能定位作为考察多元化法官助理制度的出发点,试图找出能够有效带动法官助理队伍稳定而由高质量的法官助理产生方式,从而为法院审判团队的良好运行提供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