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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于虚假广告的认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最初的定义模糊到后来的争议到后来的明确具体,从最初的无法可管、无刑可罚到后来的虚假广告罪的真正入刑,这都标志着我国在虚假广告管理方面的不断进步。虚假广告罪是我国新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旧刑法并未将其纳入刑法维度中。因为广告业市场的不断发展,也给不法分子带来很多利益诱惑,他们便利用虚假广告牟取非法利益。为了规范广告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将虚假广告罪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也是顺应了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法制完善的进程。刑法对于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从模糊到清晰,从整体到局部,从笼统到逐步完善。但是,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广告的形式和载体也日益多元化。传统的媒体如电视、报纸和杂质等已不能满足现代广告业的发展,广告业转向新型媒体如手机和网络。由此一来,新的虚假广告形式便出现了。由于手机媒体的隐私性和普遍性,使得这类媒体的虚假广告难以查处,其危害性也是极为巨大的。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当今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其发布的虚假广告也是危害甚大,其方便快捷,不需审查的优势更是给了不法分子极大的鼓舞和帮助。对于网络上的虚假广告仍然需要加大管制力度,制定合理适当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广告业进行规范和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诱导消费者的社会不法分子。本文在具体写作上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虚假广告罪概说。该部分主要介绍虚假广告罪的含义以及其构成要件,细致而准确的分析了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第二部分,虚假广告行为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的界限。本部分主要阐述了虚假广告行为所应承担不同种类责任的范围,对虚假广告行为三类不同责任的准确界定做出了自己的理解。第三部分,虚假广告罪的犯罪形态。本部分主要分析了虚假广告罪的未完成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以自己的理解对虚假广告罪的各种犯罪形态进行了独到的分析。第四部分,新兴媒体之虚假广告罪。该部分主要对新兴媒体如手机和网络媒体上所构成的虚假广告罪进行了分析,将这两类新兴媒体上的虚假广告罪与传统媒体的虚假广告罪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对这两类新兴媒体的虚假广告罪的立法和规制手段进行了初步探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其中第二、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为虚假广告罪的司法适用进行了研究和开拓。在虚假广告罪司法适用难的形势下,笔者希望此文能为虚假广告罪的司法适用带来一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