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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的历史源远流长,可以说,当人类的功利意识开始萌动的时候,赌博也就应运而生,而且越是经济文化发达的地方,赌博就越为昌盛。在我国,最早的赌博可以追朔到夏朝末期,这样算来,赌博已经在我国有3500多年的历史了。尽管赌博在我国有着很深的历史基础,但自古以来我国对赌博都是持否定的立场,采取“禁赌”政策。虽然,赌博在我国历来都处于被打击的状态,但各类赌博人员仍然乐此不疲,各种赌博违法犯罪也屡禁不绝,甚至还有部分“赌博非犯罪化”的声音出现。由于各国的国情、社会文化及公共利益有着明显的差异,因此各国关于赌博是否入罪的立场并不相同。在我国,目前对赌博采取的是“限制性地犯罪化”的立场,即仅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赌博行为规定为犯罪,其他的一般赌博及赌博相关行为作非犯罪处理,通过行政管理等方式加以管制。相对于赌博犯罪而言,赌博违法行为无论从发案数量、覆盖地域、参与人群等方面来说都比赌博犯罪要多、涉及面要广。对公安机关来说,在日常的治安管理及执法中,处理的赌博违法案件的数量要远多于赌博犯罪的数量。公安机关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处理赌博违法案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但在实际执法中,由于法律的规定过于粗糙,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不足甚至空白,导致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难以把握赌博娱乐与赌博违法行为的尺度,对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赌博违法行为只能采取“非犯罪化”手段处理。同时,由于法律的模糊性,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很“充分”地行使,使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此外,由于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公安机关对赌博违法行为人执行罚款处罚时,缺少强制约束力,很容易使违法行为人逃避应有的惩罚。笔者通过对目前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中处理赌博违法案件时,所碰到以上所述的几种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以相关的著作、论文以及自身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案例等内容作为基础,论述在治安管理视野下处理赌博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一些设想及建议,以便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本文共分四个部分,除前言外共计:38200余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赌博违法行为的概念及现状分析。在本章中,笔者首先陈述了赌博的概念,因为赌博所涉及的外延十分宽阔,笔者需要根据本文所讨论的内容对赌博下一个恰当的定义。在确定赌博的概念后,笔者就对赌博违法行为展开论述,通过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赌博的分层给赌博违法行为进行定义。最后,针对目前我国赌博违法行为的现状及其特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赌博违法行为具体构成要件分析。在本部分中,笔者通过借用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四要件说”对赌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分别通过对赌博违法行为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这四个方面进行论述,阐述构成赌博违法行为所需的必要条件。第三部分,处理赌博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本部分中,笔者从“赌资较大”、赌博违法行为与赌博犯罪、“自由裁量”和罚款执行难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目前公安机关在处理赌博违法案件中最常遇到及反映最为突出的四个问题。以上问题,笔者在实际的工作中都遇到有实际案例,特别对于“赌资较大”及公安机关“自由裁量”两个内容,是笔者觉得亟需解决的两大法律问题。前者涉及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后者涉及处罚方式的选择问题,两者都与参与赌博活动(包括赌博娱乐活动)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第四部分,解决赌博违法案件存在问题的建议。针对第三部分所提及的问题,笔者在此处对上述问题一一提出解决的方法及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健全立法及完善司法解释来填补法律的漏洞及不足,一方面可以通过引入新的执法模式及执行机制,增强公安机关在实际执法中对赌博违法行为处理的可操作性,发挥法律对社会治安管理的威慑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