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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在我国发展了较长时间,但与日本或欧美国家相比仍算是一个新兴产物,而且同人作品也是近几年随着相关诉讼的不断增加才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与研究。目前,同人作品仍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对其概念的阐述也未达到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要求。本文在列举具有代表性的定义的基础上,提取现有定义中的相关元素,对同人作品的定义进行总结并分析其特点。依据不同标准将同人作品进行划分,并将同人作品及相关创作行为与剽窃、戏仿作品、演绎作品进行区分。由于同人作品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产物,对于该种作品的规制不够完善,且缺乏相关保护的经验,从而导致在保护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当下,我国在立法层次并未对同人作品进行明确规定,我国的保护模式也主要体现于近年来相关诉讼中,其中比较典型的为“金庸诉江南案”。在该案中,审判法院认为该案件中的同人作品并未侵犯原作著作权,但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由此案件可抽象出我国对于同人作品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四个方面:1、法律性质不明,即同人作品并不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过度适用;3、与原作著作权的冲突,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原作著作人身权的冲突;另一方面是与原作著作财产权的冲突;4、合理使用制度适用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同人作品无法被包括于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中;通过对上述四个问题进行讨论分析,目的在于明确同人作品保护中遇到的问题,以便在下文中重点讨论。现今为止,国外的保护经验主要以日本和美国为典型。日本作为同人文化的起源地,对同人作品始终保持着默许的态度,并将其定义为“互惠性侵权行为”,即同人创作虽属于侵权行为,但因能给双方带来利益,原著作者不予主张,这也是日本同人文化繁荣发展的主要原因。但随着TPP协议的签署,同人文化在日本也将遭受一定程度的打击。而美国对于同人作品的规定有完善的制度和严苛的态度,但也利用“转换性使用”对于同人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进行判断。最后,在明确同人作品保护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具体包括明确同人作品的法律地位,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保持谦抑性,充分发挥CC共享协议在解决与原作著作权冲突中的作用,并将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开放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