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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的理论与实践萌芽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于80年代,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和管理者持股(MBO)。近20年来,股权激励在美国企业界广泛流行,给管理者带来了丰厚的收入,同时也改变了美国高级管理者薪酬比例,提升了美国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开发创新能力。美国通用电器总裁杰克.韦尔奇1998年的总收入超过2.7亿美元,杰克.韦尔奇由衷地感慨:“股票所有权改变了人们的行为。”
同时,任何制度的设立都离不开法律及政策上的支持,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有关于股权激励制度相应的法律和实践。尽管发展层次不同,但一个总的趋势是各国政府都在积极地改进相关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推进该制度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中国现行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尚未及时配套跟上,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践操作,仍存在不少的争议和困惑,也阻碍了激励制度的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立足于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通过对我国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分析,找出公司在股权激励制度中存在的认识上的误区和法律上的障碍,通过分析原因寻找并归纳出在目前这种法律环境下较为可行的几种股权激励模式。在获得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进而提出了各种模式的设计方案和具体实施过程。本文的研究价值就在于从人力资源理论、法律理论及法律制度上深入研究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从而在理论上对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有一个新的认识并设计出相关的激励模式,将对公司真正地实施股权激励制度产生指导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