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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是指欧洲共同体法层面上的有关保险合同的准据法选择规则。本文以《罗马条例Ⅰ》第7条规定为分析基础,结合《罗马公约》和欧盟一系列《保险指令》中对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在阐述合同一般法律适用规则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跨学科交叉分析等方法对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从规则背景、发展历程以及现行状况三个层次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内容包括导论、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历史回顾、自愿性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强制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则以及结论和完善建议,共六个部分。文章导论部分首先介绍了研究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阐述了当前相关中英文文献的研究状况,指出本文的创新点及研究方法。在本文的写作思路与结构安排部分,首先结合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明确了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于建立与完善我国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接着阐述了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对于我国相关领域的可借鉴性,最后介绍了论文主体包含的五章内容以及内在的逻辑联系。第一章,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历史发展回顾。根据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脉络,以2008年《罗马条例Ⅰ》颁布为界限,本章将历史演进分为两个阶段,分别对应两节内容,第一个阶段是《罗马条例Ⅰ》颁布之前,《罗马公约》和欧盟系列《保险指令》共同调整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罗马条例Ⅰ》颁布后,《罗马条例Ⅰ》第7条以及条例的其他相关条款单一调整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阶段。第二章,欧盟自愿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欧盟保险合同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又包含自愿性保险合同和强制性保险合同,前者包含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以及非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非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又包含人寿保险合同和非人寿保险合同,后者包括风险位于成员国内与成员国外的保险合同。本文依照这种框架层层分类,分别以第一节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第二节非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以及第三节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来阐述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由于强制性保险的特殊性,本文将其安排在第三章进行单独分析。第三章,欧盟强制性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本章首先介绍了强制性保险合同的产生依据以及相关法理分析,接着论述了欧盟强制性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当风险所在成员国法与要求购买强制保险合同成员国法相冲突时,后者优先适用;二是成员国可以通过减损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非大规模风险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方式,规定保险合同适用施加强制投保义务的成员国法。最后,本章对欧盟典型的强制保险合同——强制汽车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了介绍,包括作为规则背景的“绿卡计划”,之后出台的欧盟指令以及英、法、德三国不同的强制汽车保险法律制度。第四章,欧盟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中的强制性规则。本章首先回顾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包括公共秩序、直接适用的法以及公法规范;接着介绍了《罗马条例Ⅰ》对强制性规则的相关规定,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为不得通过协议减损的法律规定,这类规定又称为保护性强制性规定或国内强制性规定,第二大类为优先适用的强制性规则,这类规则又称为国际性强制规则,对于优先性强制规则从两个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是对优先性强制规则的判断,第二是优先性强制规则的种类,优先性强制规则又分为法院地优先适用的强制规则和第三国优先适用的强制规则,并且两类规则的适用都非常复杂;最后本章在第三节提出了强制性规则中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最后第五章,结论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该章主要总结欧盟在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方面的特点与经验,并检视我国在涉外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立法方面的不足,并在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提出初步的立法设计并作出相应说明,在区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方面,例举了四法域对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不同规定,并分别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解决我国区际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路径选择,得出类推适用我国国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结论,并结合我国区际保险合同法律冲突的特点对区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提出维护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与限制适用公共秩序保留三大原则以及区际保险合同法律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