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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教育、旅游、购物、办理银行业务、就医、保险等等,都需要以提供个人信息作为个人后续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的前提,言外之意,大多数能给予我们发展机会或享受服务的前提都是建立在个人信息交换的基础上。过去,这些活动都是通过面对面的手动记录,而今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取而代之的是电子化办公。通过计算机可以从大量的、杂乱无章的、难以理解的个人信息中抽取对特定主体有价值、有意义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渐被挖掘出,这些行为也极易对个人的利益造成侵害,威胁程度难以估量,目前我国的现实也印证了这点。面对个人信息滥用造成的危害,我国目前却没有对应完善的法律保护为支撑,至今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现行法律分布零散,缺乏可操作性,对信息主体保护力度较弱等特点,不仅严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阻碍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息跨境流通。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虽然也面临着严峻的个人信息风险问题,但其形成的独特立法模式也是可圈可点。因此,本文主要采取比较研究方法,对中国、美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制度进行不对称比较研究。本文将分为三部分阐述:第一部分:本文主要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概念、个人信息权的属性以及在国际范围内有重要影响的欧盟立法模式与美国立法模式做大概介绍,通过对文献进行研究的方法,分析国外个人信息概念的定义的主要方法、个人信息权的属性的争议以及欧盟立法模式与美国立法模式的不同。第二部分:也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美国是世界上个人信息保护最有影响力的国家之一,也形成了特有的保护模式与保护理念,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分析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与不足,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以及国内有影响力的《个人信息专家建议稿》,通过从相关概念、立法模式、信息主体的权利、监管、法律责任及救济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我国目前立法不足及建议稿的几点思考。第三部分:通过第二部分与美国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立法背景以及文化传统与美国存在的差异情形下,如何对其选择和变通,并以此提出笔者对我国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构建提出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