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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特别的存在,因为它代表着金融业中混业经营的成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和发展预留了足够了空间,此为消极的一面。在积极方面,我国尚没有专门调整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从国际形势来看,金融法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有了新的发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也相应地有所变化。在金融业务分合之间,风险是其中最关键的考量因素,金融风险控制成为各金融控股公司和管理当局的首要任务。因此,本文将重点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控法律机制。在结构上,论文共分四章。论文第一章为金融控股公司概述。在本章,笔者将阐述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理论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选择,在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笔者在论文第二章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既分析金融控股公司和子公司的个体风险,也分析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风险具有集中性、传递性和破坏性强的特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是该章重点分析的内容。笔者将重点论述金融控股公司风险传递的成因和传递的途径。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论文第三章内容是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的立法模式与防控机制。在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问题上,立法模式既可以是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也可能是其它相关法律,因各国情况而异。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的机制,既包括内部防控手段,也包括外部监管手段,两方面均至关重要。论文第四章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法律机制的现状与完善。在此章中,笔者将首先在第一节中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机制中的立法缺失和监管不足。在第二节中,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防控法律机制提出完善建议。笔者在本节重点论述的内容:一是风险防控立法的完善,二是风险监管体系的完善。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防控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