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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房地产项目公司、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购房人等概念进行了解析,重点分析了房地产项目公司退市的原因、现状及对购房人权益的影响。结论是:房地产项目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非项目公司式房地产企业等公司不同,它以特定的地块为开发对象,以特定开发项目为公司的生命。房地产项目在,房地产项目公司在。房地产项目结束,房地产项目公司也将随之退市。每年大批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主动或被动退市必将对房地产开发利益相关者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短命的项目公司,对于购买了它们开发产品且要长期使用的购房人来说,其退市将对购房人的权益产生最大的影响。本文第二部分在对关系契约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涵进行了论述,从法理上论证了项目公司即使退市也应保护购房人权益的观点。关系契约理论对保护购房人权益的启示是:项目公司与购房人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是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应该长久的,而不是短暂的。即使项目公司退市也还需要对购房人权益进行保护。而企业社会责任及利益相关者理论则强调,房地产项目公司既具有营利性,还应有社会性。在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对消费者即购房人负责。即使其退市,也应如此。本文第三部分则站在法律规定的视角上,探讨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项目公司退市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保护购房人权益的内容,进而评价了我国保护购房人权益的立法态度和权益保护机制。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在维护法人制度精髓和平衡公司权益与购房人权益的基础了,保护购房人权益的具体制度设想。具体包括:(1)应扩大因项目公司退市后保护购房人的责任主体范围,可以引入股东、保险公司等;(2)建议通过对项目公司实行强制性住宅质量保险制度、设立项目公司退市后社会责任制度或基金制度等提高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能力,确确实实让责任人有能力承担责任,从而实现达到保护购房人权益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