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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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33条将会计账簿纳入了股东查阅权范围,但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立法则未作回应,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理论界主要形成了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相应地,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相关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从属关系;且从历史解释的视角来看,在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上,立法者也曾尝试做出明确规定,但经过一系列的考量,最终采取了谨慎态度,未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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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33条将会计账簿纳入了股东查阅权范围,但对于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立法则未作回应,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理论界主要形成了广义说、狭义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相应地,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对我国《公司法》和《会计法》相关条文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可知,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从属关系;且从历史解释的视角来看,在股东是否有权查阅会计凭证的问题上,立法者也曾尝试做出明确规定,但经过一系列的考量,最终采取了谨慎态度,未将会计凭证纳入查阅范围。因此,《公司法》没有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权范围并非是法律上的漏洞,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随意扩张查阅权范围,可能会导致现实经济活动和股东查阅行为的混乱。另外,从现实可行性来看,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将会给公司商业秘密和整体利益造成冲击,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背景下,通过成本效益分析可知,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成本将大于其所产生的效益,因此,不宜将会计凭证纳入股东查阅权范围。最后,现实中的确有由于会计账簿造假致使股东知情权无法有效实现的情形,但会计账簿造假问题背后有着复杂的成因,仅通过赋予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是远远无法解决的,这并非治本之策。要保障股东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应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以及完善治理会计账簿失真的制度架构与责任体系等方面入手,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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