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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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链接随处可见且作用不可小觑。其有帮助网络用户准确定位信息的功能。深度链接属于链接技术的类型之一,但与普通链接有较大区别。目前深度链接被互联网经营者广泛运用于视频网站、音乐平台、小说网站及各类聚合平台。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主要区别在于:设链者设置深度链接后,可以在设链者自己的网站上呈现被链接的页面内容,并且绕过了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该行为混淆了内容来源,使得网络用户误以为被链内容是设链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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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链接随处可见且作用不可小觑。其有帮助网络用户准确定位信息的功能。深度链接属于链接技术的类型之一,但与普通链接有较大区别。目前深度链接被互联网经营者广泛运用于视频网站、音乐平台、小说网站及各类聚合平台。深度链接与普通链接的主要区别在于:设链者设置深度链接后,可以在设链者自己的网站上呈现被链接的页面内容,并且绕过了被链接网站的首页。该行为混淆了内容来源,使得网络用户误以为被链内容是设链网站提供。设链者通过深度链接的方式使得被链接网站的访问量减少,截取了被链接网站的流量。被链接网站“免费提供作品+流量收益”的商业模式也遭到强烈的打击,面临着流量带来的广告收益大量损失的风险。深度链接行为涉及到的不仅是设链者与被链网站的利益纠葛,还可能损害到著作权人、网络用户的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本文通过介绍网络链接的类型、深度链接行为的特征以及其牵涉到的多重法益,分析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的裁判思路后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仅依靠著作权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时保护法益不全面、裁判标准不统一、判赔规则不适宜的问题,而贸然适用刑法进行制裁可能存在背离刑法谦抑性之内在要求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行为有其适应性,并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证:(1)深度链接行为侵害了多元法益;(2)深度链接行为是扰乱网络平台竞争秩序的行为;(3)深度链接行为违背商业上的诚实性原则,具有不正当性。所以,本文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深度链接的不同路径建议:一是可以适用一般条款进行规制,针对一般条款自身的局限性提出适用“搭便车”的裁判规则以针对一般条款进行确定化的限制;二是可以在新修订的互联网专条中列明对深度链接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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