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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然而在司法现实中,立法机制体制并未完全实现立改废释并举,法律的制定与法律的废止完全是处于不对等的位置。不管是从立法活动的主体还是立法活动的程序来看,法律的制定都严格、规范于法律的废止。而正是因为缺乏具体明确的规章制度,才导致法律废止活动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旨在从分析法律废止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废止活动乱象背后的根源,并提出相应对策。就以上问题,本文以四章的篇幅从废止的内涵界定、废止的现状分析等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先对法律废止的内涵进行界定。只有先明确废止的概念,才能为之后的表象及原因分析打好基础,从而科学论证。因此,本文从法律废止的概念和范围两方面对废止进行辨析。实践中,法律的“废止”与法律的“失效”以及“撤销”这两个概念极易产生混淆。而对废止的范围可能产生的误解,是因其范围与法律的修改、法律的清理之间产生的交叉。在厘清其基本内涵之后,就需要对其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从法律废止的规范基础、现实基础和法理基础三方面论证法律废止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第二章是论述我国法律废止的现状,主要从法律废止的既有形式、法律废止的特征及其问题表象三方面具体阐释。法律废止的既有形式包括打包式的废止以及零散式的废止。当然,本章的重点在于分析法律废止活动中主要存在哪些乱象。在对建国以来的历次废止活动进行分析之后,找出了其中反映出的五类乱象,包括法律废止的主体混乱,废止程序的不清晰,废止方式的多变,废止之后法律的效力不明确以及这些乱象所引起的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三章则是在描述废止产生的问题之后,对问题产生的根源进行理论剖析。法律废止问题产生的原因分为三种,第一是主观上对废止活动的忽视,包括法治观念的淡薄以及我国立改废体系的失衡。第二是客观性根源,包括法律自身固有的缺陷以及在我国立法活动因对法律数量的追逐而导致法律的质量存在问题。第三个是终极性根源,即政治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所导致,这体现在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以及政治活动对立法的干预,主要是法律是为了政治的变革而立、而废,法律更多的是成了政治的手段和工具。当然,在立法活动中缺少人民的参与以及立法难以体现人民的意志也是其终极性根源之一。第四章即是对规范化的法律废止道路的探寻。本章主要是观念上、制度上和体系上去解决我国法律废止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第一,观念上需要确立法治化的废止观念。如若没有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再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只能沦为一种形式。第二,制度上需要建立废止机制。废止机制正是对废止的主体以及废止的程序等问题作出技术性的规定,从而改变现实中无规范可依的局面。第三,是建立科学化的立改废体系,平衡好立改废三者的关系。第四,是从立法机关、下级机关以及公众三个角度去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将自我监督、备案审查制度与公众监督相结合,从多个方面监督我国的法律废止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