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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底的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迄今3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农村的发展,并针对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在近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注“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政策的引领下,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粮食生产和文化建设等都迈上了新台阶。但是,在取得极大成就的同时,一些妨碍我国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和农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障碍依然存在,尤以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与之对应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最为明显。土地之于农民,如同水源于植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改革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中,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在流转制度方面的地位不同问题尤为突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建设用地可在土地市场自由流转,其流转权利并没有受到过多限制,而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与国有建设用地平等的用益物权,权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其流转被严苛地限制在几种特定情形。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征收的方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并可在转化后自由流转,而国有建设用地则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转化为集体建设用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增多,在国有建设用地不足以满足建设需求而集体土地大量闲置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因此,现行法律已经显现出其滞后性,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显现出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由于现行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在利益的驱使下,一部分集体和个人开始突破法律限制,在私下里进行自发流转,由此诞生了遍布全国的各具特点的“隐形市场”。这在有效解决我国建设用地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列社会问题,对我国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了诸多困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反而是一种损害。道路是曲折的,而前途是光明的。纵览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相关的现行法律,皆有条款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预留了合法空间。另一方面,与现行法律相比,我国许多政策逐渐放开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试点,积累了丰富经验。与此同时,很多地区产生的自发性的违法流转,虽然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阻碍,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因此,允许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已经具备了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完善,将其纳入合法体系,同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建设用地在提高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需求尤为迫切,时机已经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