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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第20条是关于缔约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与协定中其他条款不相符的国内措施而不需要承担相应义务的条款,即环境保护例外条款。但是关于其序言与各项例外措施的证明顺序、争端各方的证明责任、各项例外中不同词语的含义、一般例外与协定其他条款的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WTO争端解决机构在实践中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形式,将以上问题形成了“事实上的判例法”。在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中,经常引发争议的是GATT第20条(b)款、(g)款以及具体的单项条款与前言之间的关系。本文试图对GATT在实际适用中的典型案例中的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进行研究。其具体章节如下:第一章介绍了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主要内容。狭义上的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只包括GATT第20条,同时介绍了GATT第20条以及在WTO其他条款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内容。第二章介绍了GATT第20条前言的适用。首先介绍了制定GATT第20条前言的目的,其次介绍了适用GATT第20条前言的典型案例是‘第一龙虾——海龟案”。第三章介绍了GATT第20条(g)款的适用。适用GATT第20条(g)款的典型案例有“汽油标准案”和“第二龙虾——海龟案”。成功援引GATT第20条(g)款的前提是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第四章介绍了GATT第20条(b)款的适用。GATT第20条(b)款又被称为“公共健康例外条款”,适用该条款的典型案例有“泰国香烟案”和“石棉案”。成功援引GATT第20条(b)款的前提是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第五章也是文章的最后一章,介绍了援引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