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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行为是经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建构经济法理论的基石之一。然而囿于传统的理论桎梏,经济法行为研究至今未能开拓出具有解释力的学说。立足于已有研究成果,并借鉴其他学科理论,本文尝试建构经济法行为的新分析范式,重塑经济法行为的理论框架。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学界对于经济法行为范畴的争议和共识。学界对经济法行为范畴存在认知层次和认知角度的不同,但是,对于经济法行为的社会性、综合性和现代性特征,以及经济法行为的具体所指却有一般性共识。第二部分,分析当下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行为的认知困境及其成因。经考察发现,学界对于经济法行为的分析主要基于三种范式:“资格——行为”、“意志——表达”、“资格——意志——表达”范式,但是这些范式对于经济法行为的解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困境。学界对于经济法行为认知的“范式性困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未能在经济法行为解析中对经济法行为进行整体定位,以区别于传统部门法行为;二是未能提炼经济法行为的共性因素以建构经济法行为的独特分析范式。第三部分,重构经济法行为的分析范式。针对当下研究的困境,结合范式提炼的方法,本文通过以下几个步骤构建经济法行为分析范式。首先,明确经济法行为的定位,认为经济法行为应当是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其次,提炼经济法行为的共性,认为经济性社会整体利益是其共性因素;最后,基于上述分析,引入经济法行为的“利益——结果”分析范式。该范式的基础是利益的互构和互动;内容是追求积极公平的社会本位立场、利益结果双重互动的构造和实质理性的分析方法;意义在于促进经济法行为的形式化和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化。第四部分,主要利用“利益——结果”分析范式对经济法行为进行解析。首先,经济法行为的含义:具有影响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双重法律后果的经济性利益互动。经济法行为具有联动性、双重性、经济性的特征。其次,经济法行为的要件(构造和效力)。经济法行为除了包含一般性的主体、意志、表达等一般性构造之外,还包含双重利益和结果、双重互动过程;经济法行为的效力则受其社会整体利益的影响。第三,经济法行为的分类,依据经济法行为的性质,将其分为合法行为和公害行为。上述行为依据主体的不同又可以细分,合法行为可以分为干预行为和自治行为,公害行为可以分为国家干预失灵的行为和市场主体公害行为。第五部分,通过对典型法律文本和案例的考察以检验“利益——结果”分析范式的实际情况。对法律文本的考察,依据第四部分的经济法行为分类进行文本检视,发现典型法律文本中的相关行为与本文所建构的经济法行为分析范式相契合。对案例的考察,则在宏观调控领域和市场规制领域选取了两个典型的经济法案例进行分析,发现相关的行为也契合本文所建构的经济法行为分析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