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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违法性的界限以及相关研究一直是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难点。理论上的莫衷一是和执法中对协议违法性的含糊态度都说明了纵向价格约束问题是竞争法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近些年来,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加强了对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执法力度。在欧盟和德国,执法机构对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态度正处于从本身违法向个别情况下通过经济分析适用豁免规定的过渡阶段。在个案分析中,强调经济分析的重要性,并以提高经济效率和促进消费者福利为判定标准,权衡协议的利弊,最终得出结果。在中国,对此的研究尚不成熟,实践中虽然通过处理“强生案”、“奶粉案”、“五粮液和茅台酒案”等广受关注的案例积累了初步的执法经验,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构在问题解决上立场相左、做法矛盾。以“强生案”为典型的司法裁判在借鉴他国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基础上,越来越重视经济合理性分析在违法性判定中的重要性。虽然各国的分析方式略有不同,判定的结果也千差万别,为探索其违法性的不确定性留下了充足的空间,但德欧中各国在进行经济分析时都重视考虑市场结构、相关市场关系及参与企业的市场地位等重要因素。本文引言部分首先对问题背景及选题意义,相关问题国内外研究现状做了简单介绍,并通过“锐邦诉强生”的案例引出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即:如何确定纵向价格约束违法性的界限?哪些标准或者因素应该会在经济考量时考虑?正文第一部分简明阐述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基本概况,并分析生产商和销售商缔结此类协议的原因和目的。第二部分通过法律解释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欧盟法、德国法和中国法不同视角比较分析纵向最低价格约束的构成要件,尤其是显著性等核心要件。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首先从三个主流竞争理论出发,论述他们各自对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所持观点和态度,以及各学派对法律评价造成的影响;随后详细分析纵向最低价格约束协议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即促进和限制竞争的效应;在此基础上阐述欧盟、德国和中国对纵向最低价格约束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实践经验,以及如何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的问题。第四部分是关于纵向最低价格约束豁免的可能性,豁免分为集体豁免和个别豁免,纵向最低价格约束是否能够获得豁免取决于个案中经济考量分析的结果。最后一部分对德、欧、中法律及其实践进行概括性比较分析,总结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