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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划分制度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完善税制,推进地方税收体系的建立和国家税收制度的创新需着力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税收立法权作为税权中最为根本的创设性权力,以税收法定主义和公共财政为其理论背景。完善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的实质是在宪政框架下规范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资源分配和责任范围。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现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缺乏统一、稳定的制度规范,税收立法权过分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乏税收立法自主权等。这种不合理的划分已在社会经济许多方面产生了消极影响,成为许多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问题的存在和积累意味着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必要性和迫切性。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基本制度,在民主宪政和公共财政的框架内,坚持事权、财权、税权相统一的原则,兼顾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和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的积极性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法律规范,根据不同税种的特性,调整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格局本文试图在分析和借鉴已有的研究成果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一些设想。文章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立法权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重点选取了税权与税收立法权的关系、税收立法权的主体和内容几个与主题密切的问题进行探讨。第二部分从宏观上研究了税收立法权的划分的一般规律,在分析必要性和理论背景的基础上,对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划分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对纵向划分的依据和各种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三部分主要总结了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并追述和分析了造成现状的历史原因。第四部分从目标、基本原则、制度设想和配套设施几个方面讨论如何完善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划分,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