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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夺商品国际定价权和活跃国内贸易,各国都非常重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完善。同时,还由于各交易场所融资功能和远期交易方式在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大量运用,使得现货电子交易市场与期货市场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故仅仅运用《电子签名法》、《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简单非针对性的民商事法律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进行调控监管已显得不合时宜。因此在强调行政监管手段的同时,借鉴单独立法的期货市场法律规制方式,尊重行业发展规律,强调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自律规制等手段的提出具有相当的现实紧迫性。本文以完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为研究主题,通过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和侵权事件进行分析以及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模式进行整合,以期加强对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为完善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提出意见,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提出。首先,通过对相关新闻事件和案例的分析,揭示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无序发展、经营者违法现象严重、缺乏对洗钱行为的规制、市场主体矛盾激化等现实背景,从而引出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急需法律规制这一问题。同时,指出我国完善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将会带来的争取商品国际定价权、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减少侵权纠纷的积极作用与意义。第二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反思。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出现目前的发展不规范的问题,是有其特定的社会与法律原因。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自身发展存在不足,同时民众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认识也存在偏差,这些都为交易场所的不规范发展提供的肥沃的土壤。而现货电子交易市场行业自律性低与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制缺位更是直接助长了交易场所行业发展的不规范乱象。第三部分,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域外经验借鉴。对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比较成熟的美国、英国和德国的政府主导型、自律监管型和混合型三种规制模式进行研究,从宏观层面就以上三种规制模式进行了介绍,并对上述监管模式的优点进行评析。第四部分,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完善。本章在对前文三部分的论证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现货电子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提出国家采用混合型法律规制模式,应明确现货电子交易市场的定位,此外还应加强政府监督执法措施的落实,完善侵权救济与引导民众参与对交易场所法律规制的落实五个层面的具体措施。其中对国家应认可远期交易的合法性和采用混合式的法律规制模式进行重点阐述,此外还创新性的提出实现跨省监管与交易场所对纠纷的第三方解决机制。以上措施能够建起从国家到民众,从立法、执法到侵权救济多角度、全方位法律规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