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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破坏与污染的加剧,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俨然成为中国的一大社会问题,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提起诉讼成了环境侵权维权的最终保障。然而环境侵权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有着不同于传统侵权的特殊性,如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影响不平等,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间接性、多元性、潜伏性等复杂的特点,因此,在认定这种环境侵权特殊复杂的因果关系过程中,如果仍然运用认定传统的侵权因果关系的理论是难以做出准确判断的,而且目前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上对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与标准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还未深入全方位系统的研究,因而,追查环境领域下的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保护与救济因环境领域下的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的受害者的合法利益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本文在介绍间接反证说的基本概述情况以及其在环境领域特殊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中应用和发展的同时,并相较于其他相关环境领域特殊侵权因果关系的推定理论学说,进一步探讨间接反证说在我国环境领域推定侵权因果关系中运用的完善和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给未来我国环境领域下的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启发思路,进而更好地保护因环境领域下的侵权受损害人的法律权益,保护环境与经济和谐持续并进发展。本文除结语外,分四部分研究间接反证说在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因果关系推定中的特性及其在我国运用的完善和建议。第一部分绪论,首先介绍了间接反证说的研究背景以及开展此学说研究的意义,并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和方法简单介绍。第二部分,进一步介绍间接反证说在国内外环境法侵权研究领域上的发展。间接反证说最开始是在德国民事证据法中提出的,在日本环境领域下的侵权法领域中得到较为完善的发展和应用,在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中并没有正式确立采用间接反证法。第三部分,通过对比间接反证说与其他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的因果关系推定说:优势证据说、事实推定说、疫学因果说和姑且推定说,比较它们之间的异同点然后分析得出间接反证说独有的特点。第四部分探究间接反证说在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的因果关系推定中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从中剖析出间接反证说在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推定因果关系中运用的优势性和局限性。第五部分介绍分析间接反证说在我国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推定因果关系的运用之完善和建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环境领域下的侵权领域下因果关系做出推定,主要依靠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导致各地司法实践情况不尽一致,甚至裁判混乱,根本无法满足复杂多端的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要求。因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在运用间接反证说的同时要注重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在合宜之时把间接反证说纳入环境保护法之中,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举措。